中新網8月25日電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從7月份開始,中央紀委在全國4個單位,就“黨政領導干部和國企廠長經理直系親屬出國留學、定居申報備案制度”進行試點。
報道稱,臺盟中央24日已證實了這一消息。
報道援引臺盟中央副主席李敏寬的話表示,最近幾年,某些黨政領導干部和國企廠長經理腐敗犯罪后,為逃避打擊,往往攜卷巨款潛逃海外。職務犯罪嫌疑人負案外逃人數不斷攀升,是當前經濟犯罪和腐敗現象的新動向。
鑒于目前反腐敗斗爭的新特點,臺盟中央在全國政協十屆二次大會上提交了“建立黨政領導干部和國企廠長經理直系親屬出國留學、定居報備制度”的提案。
臺盟中央在提案中分析說,與過去那些被迫外逃者相比,現在很多貪污賄賂犯罪嫌疑人攜款外逃行為更多地帶有主動性、從容性和計劃性。他們不是等到案發后才落荒而逃,而是很早就瞄準西方,做好了人、財、物以及心理上的充分準備,設計出合家“遠走高飛”的分步驟計劃。
臺盟中央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以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提出了7條具體建議。
第一,中央國家機關司局級、地方國家機關縣處級領導干部有配偶、子女出國留學、就業、定居的,必須向紀檢監察部門提出申報備案。
第二,申報備案事項必須包括:子女姓名及與本人關系;出國事由;留學、定居所在的國家和地區;所需費用及來源;往來銀行賬戶及賬目憑證;保證以上情況真實性的證明文件;其它附屬證明文件。
第三,在當事人提出申報的前提下,紀檢監察部門應建立“黨政領導干部直系親屬出國留學、定居情況檔案”,作為干部人事檔案的組成部分。申報人應在每年年終考核“述職述廉”中申報更新有關信息,或者在實際發生變更后兩個月內申報更新信息。
第四,此申報制度必須列入領導干部任職考察公示程序,任職公示中要明確說明此類情況,否則不能提拔任用。
第五,對于違反申報備案制度的行為,包括:不申報、申報虛假信息、隱瞞事實、偽造憑證、延遲申報等,應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相應的紀律處分,并記錄在個人干部檔案中。
第六,具體工作由各級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實施,如果紀檢監察部門領導干部有配偶、子女出國留學、就業、定居的,由上一級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實施。
第七,國有企業的廠長、經理可根據管理權限,參照同級黨政領導干部執行。
報道還援引臺盟中央研究室的白麗萍處長的話表示,這份提案得到中央紀委的重視。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紀委副書記何勇對試點工作高度重視,作了“先行試點,并慎重研究”的批示,并提出了具體要求。
今年6月10日,中央紀委就提案辦理情況致函臺盟中央,表示提案中的建議相當全面且具有現實針對性。經過認真研究,并經中央紀委監察部領導同意,決定從2004年7月起,在有一定經驗和基礎的單位進行試點。(李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