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縣井噴事故案警醒中國企業社會責任
中新網重慶九月四日電 題:開縣井噴“元兇”:制度性缺失?
中新社記者 鄒輝 范卉
震驚中外的重慶開縣“一二.二三”特大井噴事故開庭庭審時至今日已近兩月,終于有了判決結果,六名被告重大責任事故罪罪名成立被分別被判刑三至六年不等。六名事故直接責任人受到了法律制裁,這對開縣井噴事故中身亡的二百四十三個生命也是些許慰藉。不過造成井噴悲劇的真正根源卻仍然值得人們深思。
“通過庭審我明白了在石油天然氣行業完善的規章制度是多么地重要!”被告人王建東七月十六日在向法庭作最后陳述時如此感慨。
記者全程旁聽了七月份三天三十余個小時的庭審,控辯雙方爭鋒焦點不少,但有一點卻在辯方的陳述中頻頻涉及,即天然氣開采行業中存在著種種制度性缺失。
被告吳斌的辯護律師在法庭上為其辯護時指出,羅家十六H井設計日產量一百萬立方米,但實際產量至今無定論,有關方面估計實際日產量在五百至六百萬立方米,如此盛產的高含硫水平井是國內十分罕見。而有關專家對氣井產能產量的預測偏差,一下子讓井場現有的鉆井工藝設備顯得不堪重負,同時也造成了井場的技術規范與管理制度不成熟。
被告王建東的辯護律師在法庭上指出,時至今日,回壓閥是否安裝、安裝在什么位置仍然沒有定論。公訴機關則指控被告王建東、宋濤違觀卸下鉆具組合中的回壓閥,是導致“一二.二三”井噴失控的直接原因。
被告吳華的辯護律師則在法庭上明確表示,在井噴事故中由誰決策點火、何時點火、如何點火方面存在制度性缺失。這位辯護人舉例說,在客觀上,對井口失控情況下實施點火來降低事故危害沒有制度性安排,制度上要求的是嚴禁點火;規章制度中沒有規定誰尤其是被告人吳華具有點火決策權等。這位辯護人還舉出了曾有人點火后被法院判刑的案例。
辯護律師的觀點暫且不論,記者曾在中國《新聞周刊》發表一篇題為《18個小時,開縣井噴現場發生了什么》的文章,列舉了權威部門所指事故中直接責任人的種種違章行為。之后記者接到石油天然氣行開采行業諸多人士的電話,他們都稱其中的不少“違章行為”都系行業內的慣例。由此觀之,該行業內的確存在沒有制度規范的種種“慣例”。
在庭審中,控辯雙方對羅家十六H礦井的工作人員分屬的三個單位的關系問題分歧較大,即:四川石油管理局鉆采工藝研究院、四川石油管理局川東鉆探公司鉆井二公司十二隊和四川石油管理局川東鉆探公司地質服務公司。目前從庭審來看,三者的關系只能通過相互簽訂的合同有所反映,而三者如何協作保證生產安全卻找不到相應的規章制度。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華未依照公司《應急工作手冊》中所確定的應急決策的基本原則,盡快組織實施點火。鉆探公司印發的《應急工作手冊》,正是吳華本人簽發的。而吳華在法庭上稱,應急工作手冊沒有經過公司討論決定,公司沒有通過相關會議來研究確認,只是內部的,以前從來沒有使用、宣講過。由是觀之,這一帶有應急預案性質的“制度”真正效力亦要打上一問號。
制度的缺失令現場作業和指揮人員在處理問題時面臨著艱難地抉擇。被告人吳華就遭遇過這樣的“兩難”,一邊是巨大的國家財產,一邊是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點火與不點火可能都會造成難以估量的損失。四川石油管理局的一位工程師曾透露,他們在早年接受的教育就是,為了保護國家財產,有時甚至可以犧牲自己的生命。因此,萬一點火引起爆炸毀掉上億元的氣井,現場指揮員誰也不敢說能承擔這個責任。
公訴機關在法庭上的陳述亦表達了制度缺失的觀點,如“在羅家十六H井開鉆前,有關方面沒有充分了解井場周圍的居民住宅、學校、廠礦等詳細情況,并據此制訂有效的應急預案,以致在井噴失控時,不能及時通知井場周圍居民迅速撤離危險區。”
井噴事故中六名直接責任人如果盡職盡責,把住了安全生產每個環節的關口,悲劇是能夠避免的,六責任人被判刑亦是“罪有應得”。再先進的管理模式,再完善的規章制度,如果沒有人盡職盡責地執行,都會形同虛設,六名事故責任人除了法律的懲罰,他們更要為自己不負責任的行為承受良心的譴責。
但對于事故根源,行業內的權威人士分析說,天然氣開采行業內的種種制度性缺失,或許正是造悲劇的“罪魁禍首”!(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