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檢察院14日宣布,從即日起對舉報有功者最高獎勵從1萬元提高到10萬元。
據介紹,為進一步調動和激勵廣大群眾參與反腐敗斗爭的積極性,推進檢察機關查辦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工作的開展,加大獎勵舉報有功人員的工作力度,規范獎勵舉報工作,切實維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北京市檢察機關近日出臺了《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關于獎勵舉報有功人員工作辦法》,對獎勵舉報有功人員的原則、獎勵對象、獎勵標準、獎勵程序和方式、以及獎勵經費等內容作出具體規定。
此項辦法規定獎勵舉報有功人員遵循以下原則: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論功行獎,對重大貢獻者給予重獎;保障公民舉報權益,為舉報有功人員保密;獎勵方式尊重舉報人意愿。按照新規定,公民凡署名向北京市檢察機關舉報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侵權等犯罪,經查證屬實,被舉報人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依照本辦法對舉報有功人員予以獎勵。
北京市檢察院有關負責人說,考慮到貪污、賄賂等犯罪的數額和量刑標準與過去相比有變化,工作辦法提高了對獎勵舉報有功人員的獎勵金額。如規定舉報貪污、賄賂案件的獎勵金額,按案件審結時認定的犯罪數額的2% 的標準,綜合考慮舉報數額及實際挽回經濟損失的數額情況確定,個案最高獎勵金額從過去規定的1萬元提高到10萬元。
此外,新的工作辦法體現了"論功行獎,對重大貢獻者給予重獎"、"保障公民舉報權益,為舉報有功人員保密"和"獎勵方式尊重舉報人意愿"的原則。如舉報人在檢察機關偵破案件過程中積極協助檢察機關工作并作出突出貢獻的,可在上述標準的幅度內給予重獎。被查處的舉報案件為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為國家挽回經濟損失達到認定數額的95%以上的大案和要案,經省級院批準,對舉報有功人員的獎勵金額可突破上述標準。(記者李京華)
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