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14日電 最近一期《瞭望》新聞周刊載文稱,近些年來,國家權力機關運行的監督機制在實踐和探索中逐步得到加強,但是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相比,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機制還有相當大的差距。中國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監督形式尚未充分發揮作用,一些監督的效果也不盡如人意。
文章稱,在剛剛結束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上,人大常委會會議再次審議了《監督法》草案。出臺一部人大《監督法》,是多年來全國人大會議上代表反映意見和提出議案最多的問題之一。
1986年,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開始對人大監督工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1999年12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于2000年2月制定了關于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還兩次審議了對審判、檢察工作中重大違法案件監督的決定草案。在此基礎上,《監督法》草案在九屆全國人大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后,在今年8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上再次提請審議。
文章寫到,專家稱,一部完善的《監督法》的審議出臺,至少在8個方面使人大監督得到健全和完善:進一步健全對憲法和法律實施的監督;健全相應的監督機構;進一步完善預算監督程序;進一步完善特定問題調查程序;進一步完善詢問和質詢程序,提高質詢權威;進一步健全“一府兩院”向人大負責的制度,強化對行政機關的監督;進一步健全撤職和罷免程序,加強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監督;進一步提高監督質量。
文章還寫到,當前,不少地方還存在著不敢監督、不善監督的現象,主要表現為:不敢監督,存在畏難情緒;不想監督,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監督不力,重形式輕實效等等。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形勢下,為有效防止國家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各級人大,要充分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監督職能,切實保證國家權力的正確運行。(于濱、楊柳、王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