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15日電 據中國人民銀行官方網站消息,中國人民銀行今召集國有商業銀行負責人,討論商業銀行發展基金業務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問題。這個問題研究已久,有些銀行早就提出了正式或非正式的申請,監管部門也表示了積極的態度,國務院領導也原則同意這一發展方向。
與會的商業銀行普遍認為,支持商業銀行發展基金業務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符合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意見》的精神,有利于促進資本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有利于提高直接融資比重,促進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協調發展;有利于穩步推進商業銀行改革,保持金融整體穩定,優化資源配置。
中國的金融改革正處在間接融資向直接融資、單一銀行體系向多元市場體系過渡的過程中。要想在逐步降低間接融資比重、發展直接融資的基礎上,同時兼顧銀行改革并切實維護商業銀行利益,允許商業銀行發展基金業務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則是比較現實可行的選擇。
當前,企業融資過度依賴銀行貸款,一部分企業因自有資本過低難以獲取信貸的有力支持,也使全社會的融資風險過度集中到銀行體系。而在資金配置上,如果主要依靠銀行來判斷市場風險和配置資金,也不利于資源的優化配置和金融的整體穩定。支持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不僅順應了金融業發展的潮流,而且有利于商業銀行開展業務創新和多元化經營,分散間接融資風險,提高國際競爭力。
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后,可發起各種專門類型的基金,包括貨幣市場基金和各類債券型基金以及股權投資基金。這幾種類型的基金可以適度交叉,但當前階段主要應側重于債券型基金。通過利用商業銀行的優勢,投資次級債券、金融債券、資產支持證券(MBS或ABS)以及企業債券等固定收益證券,吸引個人投資者購買,在一定程度上將集中于商業銀行的儲蓄資金有效地轉化為投資性基金,為資本市場提供長期穩定的資金渠道。同時,可以為資本市場培育更多的合格機構投資者。
支持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礙。近期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都為商業銀行發起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奠定了法律基礎。而且商業銀行,尤其是四家國有商業銀行幾年來通過開辦基金托管和代銷業務,在人員培訓、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技術支持等方面積累了不少經驗。按照現有的監管框架和法律規定,通過人民銀行、銀監會和證監會的監管協調,可以在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業務與商業銀行的銀行業務之間形成“防火墻”,做到風險隔離。
會議還討論了下一步發展的一些問題,譬如組建模式的幾種選擇、風險隔離、托管、贖回時的融資便利以及監管分工等問題,為下一步推動基金業務的發展打下了一定基礎。
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的領導同志以及銀監會、證監會有關部門的負責同志參加了座談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