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16日電 根據法制日報的報道,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高銘暄指出,考慮到中國將來切實履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義務的要求和完善中國反腐敗刑事定罪體系的需要,有必要對現行刑法中有關貪污賄賂犯罪以及洗錢罪的法律條文進行修訂。
高銘暄說,中國刑法中的洗錢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及其非法性質,而以存入金融機構、轉移資金等方式使之合法化的行為。
這顯然與前文中國所提及的,《公約》原則上認為洗錢罪應適用于范圍最為廣泛的上游犯罪,并強制性要求各締約國至少應當將根據《公約》確立的各類犯罪列為上游犯罪的立場存在很大的差距。中國刑法所確定的洗錢罪的上游犯罪遠遠窄于《公約》所界定的范圍。
當然,對于這部分尚未被納入到洗錢罪上游犯罪的行為所產生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行為人予以轉移、窩藏的,根據中國刑法,也完全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以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但如此,一則直接違反了《公約》的命令性規范,二則由于該罪的刑事責任遠輕于洗錢罪,也難免給人以輕縱之嫌。
中國政府全程參與了《公約》的談判和起草工作,并于2003年12月10日簽署了《公約》。而簽署合乎邏輯的結果就是批準。考慮到中國將來切實履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義務的要求和完善中國反腐敗刑事定罪體系的需要,有必要對現行刑法中有關貪污賄賂犯罪以及洗錢罪的法律條文進行修訂,使反腐敗的法網更加嚴密也更加科學有效。(蔣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