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24日電 中國國家海洋局首次應訴行政官司一審勝訴。法制日報報道,9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山東榮成海達造船有限公司不服國家海洋局行政處罰決定一案作出宣判,確認山東榮成海達公司非法占用海域面積是57.02畝,維持了被告國家海洋局所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北京一中院查明,2000年11月18日,原告山東榮成海達造船有限公司向榮城市海洋局與水產局申請使用海域,建造2條承重3000噸級的塢臺滑道。為此,申請填海6000平方米。2001年3月5日,原告又向榮城市海洋局與水產局申請將填海面積擴大至18700平方米。2001年3月14日,榮城市計委批復同意原告填海18700平方米。但該填海申請未依照財政部、國家海洋局于1993年5月31日頒布的《海域暫行規定》取得當時具有審批權的威海市人民政府批準。當月,原告即自行開始填海。海域法頒布后,原告亦沒有按照山東省海洋局與漁業廳的公告要求,到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補辦用海手續。原告現仍在進行船臺及水下滑道施工,非法用海行為持續至今。
2003年6月4日,山東省海監總隊發現原告的用海行為未經當時依法具有審批權的威海市人民政府審批,屬于非法用海行為,并將該案移送被告國家海洋局。國家海洋局依據海域法及《海域暫行規定》的規定,于同年11月28日作出海監北法字(2003)第012號處罰決定,認定原告非法占用海域,責令其退還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復海域原狀,并根據占用海域的時間、面積等對原告處以人民幣51.318萬元罰款。
榮成海達造船有限公司不服國家海洋局作出的第012號處罰決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處罰決定。
經審理,北京一中院確認山東榮成海達公司非法占用海域面積57.02畝。一中院認為,原告未經批準合法取得海域使用權,即擅自填海并建造船臺、滑道等永久性建筑,其行為違反了海域法的有關規定。被告對該行為確認為非法用海,證據充分,定性準確。所施以的行政處罰亦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