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27日電 據《證券時報》報道,中國證監會26日公布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兩法從10月1日后開始施行。
據悉,中國證監會隨后還將發布兩個相關通知,進一步明確兩《辦法》相關條款的執行、新舊規則的銜接等問題。
在兩《辦法》實施的同時,1997年頒布、實施6年之久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經國務院批準予以廢止,證監會2002年頒布的《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設立規則》也同時廢止。
依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設立基金公司,應當具備的條件包括: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且股東必須以貨幣資金實繳,境外股東應當以可自由兌換貨幣出資;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不少于15人,并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等。
基金公司的主要股東應當具備的條件有: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托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注冊資本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內部監控制度完善等。除主要股東外的其他股東,需符合注冊資本、凈資產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資產質量良好等條件。
《辦法》強調,一家機構或者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機構參股基金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兩家,其中控股基金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一家。《辦法》還將原基金公司設立的兩步審核方式變更為直接批準開業。
就基金公司的治理和經營,《辦法》明確指出,基金公司應建立和股東之間的業務隔離制度;股東不得越過股東會、董事會直接干預基金公司的經營管理或基金財產的投資運作,不得在證券承銷、證券投資等業務活動中要求基金公司為其提供配合;基金公司應建立健全董事和督察長制度等。
值得關注的是,對一些尚不成熟的問題,如備受關注的基金公司自然人持股等,《辦法》暫未作出規定,但在附則中為今后的發展留下了空間。《辦法》規定:自然人參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和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管理辦法,由證監會另行規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是對《基金法》中基金公司及基金托管銀行高管人員有關規定的細化和補充。該《辦法》減少了需審核的高管人員的范圍和事項,嚴格了高管人員的準入標準;有針對性地對各類高管人員、董事、基金經理應遵循的基本行為規范進行了規定。
此外,上述兩個《辦法》都分別強化了對基金公司和高管人員的監管措施,加大了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李巧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