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28日電 據《證券時報》報道,中國證監會發布《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和《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后,日前又發布了兩個相關《通知》,就兩《辦法》相關條款的執行、新舊規則的銜接及材料報送的具體內容與格式等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
相關《通知》對基金公司主要股東應具備的條件進行了細化。比如,就主要股東須具備“資產質量良好”這一條件,《通知》針對不同的機構規定了不同的標準,其中,證券經營機構按凈資本占凈資產的比例不低于70%、凈資本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執行;信托資產管理機構按撥備覆蓋率不低于30%、資本凈額(動態)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執行;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其他金融資產管理機構的具體標準另行規定。
對于新舊政策的銜接問題,相關《通知》規定,《基金公司管理辦法》實施前報送尚未受理的申請事項,應當按照《辦法》和《通知》的規定重新申報;《基金公司管理辦法》實施前受理的尚未批復的申請事項,證監會依照《辦法》和《通知》規定進行審批。
相關《通知》明確,《基金公司管理辦法》實施前已經批準籌建的基金公司,比照原審核程序和要求,應當自批準籌建之日起6個月內向證監會報送開業申請材料,逾期未能報送完整開業申請材料的,原籌建批復不再有效。
若《基金公司管理辦法》實施前已經是基金公司股東的,如通過認購新增出資、受讓其他股東出資而提高出資比例成為主要股東的;出資比例低于25%的股東將出資比例提高到25%以上的;持有25%以上出資的股東提高出資比例的,應當符合《辦法》和《通知》規定的股東條件。
取得基金從業資格是申請基金業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必備的條件之一,有關《通知》規定了基金從業資格的認定標準。《通知》還要求,申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申請人應在任職資格申請表中做出承諾。(李巧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