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29日電 針對媒體日前披露的劉亮涉嫌嫖娼的報道,今天的檢察日報刊登文章指出,劉亮不滿18歲,警方隨意向媒體透露有關不良信息,行為本身就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
劉亮確實是名人,他那登高一呼使得西安寶馬彩票案的真相被天下知,但是我想提醒大家的是,劉亮才17歲,按照中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條的規定來講,其仍然是個未成年人,依然應該得到社會的特別呵護。文章認為,警方透露劉亮供述的內容有侵權之嫌,有關的媒體報道此案時,也千萬不能忘記劉亮是個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對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尚有如此保護,而對于一個涉嫌嫖娼的未成年人,社會理應更加呵護,應該以未成年人的利益最大化為歸依:不該詳細地加以報道,更何況該法第三十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所以警方向媒體透露有關劉亮涉嫌嫖娼證據的行為本身就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即使這樣的說法有充分的事實依據,但是其與中國政府所倡導的兒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則格格不入。有位哲人說過:年輕人犯錯誤上帝都會原諒。即使劉亮嫖娼屬實,也不過是年輕人的一項錯誤,我們應給其機會改正,而不能因為我們過度的好奇與炒作,使得未成年人的生活打上深深的烙印,使得其成年后無法像其他人一樣平等地進入社會,參與競爭。
其實,媒體的過度關注,以及民警透露有關劉亮案的信息,也使我們看到頒布實行11年之久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之尷尬:在人們的意識中,根本沒有意識到這樣的法存在,更遑論依據這樣的法保護未成年人應該享有的權利了。這樣的案件告訴我們要將未成年人保護法,從紙上的法變成實在的法,實現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還有很遠的路要走。(鄒云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