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29日電 據中國法院網消息,今天上午,備受關注的奧拓車二環撞死行人案公開宣判。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判決肇事的奧拓車司機劉寰賠償死者曹志秀的家屬各項損失費共計15.69萬余元;死者曹志秀的家屬也要賠償劉寰修車費664元。
據悉,此案是2004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以來,因行人違章被撞致死而引發的交通事故賠償的第一案。
死者曹志秀系四川省通江縣文峰鄉農民,30歲。今年5月9日晚,曹志秀夫婦去探望居住在右安門外開陽里的朋友。夫婦倆準備仍像往常一樣穿行南二環路菜戶營橋走捷徑到達目的地。沒想到,慘劇就在這一刻發生了。
8時55分左右,曹志秀步行由北向南進入二環主路橫過機動道時,適逢劉寰駕駛奧拓車由東向西在主路左側數第一條車道內行駛。在劉寰采取制動措施過程中,小轎車前部撞到曹志秀身體左側,曹倒在小客車機器蓋上撞碎前擋風玻璃并翻滾過駕駛室頂蓋后摔倒在車后,造成曹志秀當場死亡,小轎車受損。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宣武交通支隊(以下簡稱宣武交通支隊)認為:死者曹志秀步行進入二環主路橫過道路,未走地下過街,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條的規定;劉寰駕駛排量為1000CC以下的奧拓小客車駛入了交通標志標明排量為1000CC以上的小客車車道內,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的規定,同時由于其駕車行駛在距離行人100米處時發現情況后判斷失誤及采取措施不力,也是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故認定上述二人負同等責任。對這一認定,曹志秀的家屬與劉寰均表示不同意。
曹志秀的丈夫吳軍發說,他們是今年到才北京的,至事故發生時還不滿1個月,并不知道二環主路不能走。
但當劉寰發現主路上有行人曹志秀時,并未在第一時間內踩剎車,劉寰對此的解釋是:當他發現有一個人出現在他前方大約100米時當時就鳴笛,但行人卻沒有反應,因為怕追尾,他只是輕踩剎車,同時認為行人會快跑避開,但沒想到那個人卻依然沒有反應,這時他再把剎車踩死已經來不及了。
由于雙方對賠償責任及數額爭執不休,曹志秀的母親、丈夫和兩個兒子將肇事的劉寰起訴到宣武區法院要求后者賠償他們各項損失27萬余元,劉寰同意按30%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曹志秀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劉寰沒有全面、合理地盡到機動車避讓行人及安全駕駛的法定義務。同時由于劉寰駕駛的機動車經檢測動力總和亦不合格。劉寰對于事故的發生也應負有一定責任。根據曹志秀、劉寰在交通事故中的過錯,其二人應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法院判決劉寰賠償死者曹志秀的家屬各項損失費共計15.69萬余元,其中包括死亡賠償金6萬余元、精神撫慰金4萬元、家屬生活費4.4萬余元;曹志秀的家屬也要賠償劉寰修車費664元。
本案宣判后,原告方表示服判,被告劉寰表示要上訴。(蕭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