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29日電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419號國務院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將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新華社29日受權全文播發了這一實施條例。
條例共5章44條,分為總則、派出的監察機構和監察人員、監察機關的權限、監察程序、附則。
條例規定,派出的監察機構或者監察人員履行下列職責:檢查被監察的部門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受理對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調查處理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受理被監察人員不服行政處分決定或者行政處分復核決定的申訴;受理被監察人員不服監察決定的申訴;督促被監察的部門建立廉政、勤政方面的規章制度;辦理派出它的監察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按照條例規定,監察機關為履行職責,有權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全面、如實地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以及其他有關的材料。對可以證明案件情況,或者涉嫌違反行政紀律取得,或者變賣、轉移給他人有可能影響案件調查處理等與案件有關的財物,監察機關有權責令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調查期間妥善保管,不得毀損、變賣、轉移。
條例還規定,有關機關根據監察機關的建議,暫時停止有嚴重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被監察人員的職務活動。監察機關建議暫停執行職務的情形包括:有嚴重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被監察人員繼續執行職務將造成不良影響,或者給工作造成損失的;有嚴重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被監察人員利用職權阻撓、干擾、破壞案件調查,或者威脅、利誘、打擊報復控告人、檢舉人、證人、辦案人員的。
按照條例規定,監察機關辦理違法違紀案件,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審計機關以及稅務、海關、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等機關予以協助。(據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