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近日表示,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變化的,應按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到經國資監管機構選擇確定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廣泛征集受讓方。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近日發出《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對一些中央企業和地方國資監管機構反映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操作過程中的一些問題予以明確。
《通知》明確,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變化的,在確定受讓方并草簽產權轉讓合同后,由轉讓方按照國家對上市公司國有股轉讓管理的規定,將涉及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變化事項報國務院國資委審核批準。并按以下程序操作:
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變化的事項獲得批準后,轉讓方應當持批準文件、受讓方的全額現金支付憑證到產權交易機構辦理產權交易鑒證手續。
轉讓、受讓雙方應持國務院國資委對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變化事項的批準文件、受讓方的全額現金支付憑證、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或省級以上國資監管機構對直接采取協議方式轉讓國有產權的批準文件等,按照規定程序到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上市公司國有股變更登記手續。
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變化的,轉讓方還應按照證券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且信息披露時間不得晚于在產權交易機構中披露產權轉讓信息的時間。(來源:新華網,記者:齊中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