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日9日電 據天府早報報道,國企經營管理者必須對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成都市將制定國企經營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市政府辦公廳日前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市屬國有企業經營行為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實施意見》,對國有企業經營管理的監督作出系列硬性規定。
《意見》規定,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管理層的收購行為,以及轉讓國有股(產)權后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股權轉讓行為,須經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并報本級政府批準。
在國有資產核銷程序上,企業國有資產損失額在500萬元以內的,經企業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報同級國資部門審批核銷;企業國有資產損失額在500萬元以上的,由財政、審計、監察、國資等部門聯合核實損失,報市政府批準后方能予以核銷。
《意見》要求,國有企業重大的對外投資行為須請示企業主管部門和國資監管機構,經同意后方能進行。市國資監管機構會同企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根據企業規模確定對外投資具體標準。
國有企業應依法制定重大經營決策管理程序,明確投資項目決策者和實施者應承擔的責任,建立重大經營決策的專家論證制度,同時建立投資預警制度,防止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
《意見》規定,國企經營管理者必須對其經營管理的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成都市國資局將制定國有企業經營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同時,國資、審計、監察和司法等部門應加強聯系,及時發現和查處企業國有資產經營管理中的違規違法問題。對違反決策程序,擅自決定重大投資事項,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或擅自轉讓、買賣、侵吞、貪污國有資產的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由紀檢、監察等部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