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9日電 “首都之窗”今天公布《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立法聽證報告,就9月3日舉行的立法聽證會情況進行了總結。
針對“機動車撞人負全責”等爭議比較大的條款,聽證報告根據聽證陳述人對第一項聽證事項發表的陳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對法規草案作三個方面的修改和完善
立法聽證報告全文如下: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立法聽證報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4年9月29日
為了進一步擴大立法民主,體現民意,集中民智,促進立法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提高立法質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的要求,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于2004年9月3日下午2時,就《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征求意見稿)》在征求廣大市民意見的過程中,群眾普遍關注的問題舉行了北京市首次立法聽證會,直接聽取市民意見。現將立法聽證會的情況報告如下:
一、立法聽證會的基本情況
本次立法聽證會的聽證事項有兩項,一是《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征求意見稿)》第六十九條第二項中,關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不依法報案或者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是否合理、可行;二是征求意見稿第五十三條第六項和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中,關于駕駛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不得載人的規定和騎自行車可以在安裝牢固座椅內載一名學齡前兒童的規定,是否合理、可行。這兩項聽證事項是在公開征求意見期間廣大市民提出的8855件次的意見和建議中,最受市民和社會各界關注的兩個問題。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經過認真研究,將這兩個問題確定為聽證事項。
作為聽證陳述人出席聽證會的有16位市民。他們是從報名參加聽證會的332位市民中根據對聽證事項所持觀點及理由、代表性、與聽證事項的利害關系等情況,按照各方意見人數基本相當的原則遴選出來的。其中職員6人,律師、教師、退休人員各2人,公務員、警官、法官、編輯各1人。部分市人大代表和市人大常委會內司辦、市政府法制辦、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等部門的代表列席了聽證會。有13位市民旁聽了聽證會。10位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作為聽證人出席了聽證會。聽證會由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應松年主持。聽證會正式開始前,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索連生就民主立法的重要意義和作用發表了簡短講話。聽證會開始后,由陳述人對聽證事項發表意見,整個聽證會歷時兩個半小時。陳述人舉手發言,各抒己見,雖然會場氣氛平和,但他們大相徑庭的觀點,卻顯示出交鋒的激烈。
此次聽證會受到了許多媒體和網站的高度關注。會前,媒體就對聽證會背景、報名工作、聽證事項等作了大量的報道。聽證會期間,42家媒體,100多名記者參與了報道,其中包括中央電視臺、新華社、《法制日報》等多家中央媒體。北京電視臺對聽證會全程進行了錄播,千龍新聞網、首都之窗網站,北京廣播電臺新聞臺、交通臺對聽證會進行了直播。會后,許多媒體紛紛采訪聽證人、聽證陳述人和旁聽人,摘登聽證陳述人的發言內容,對聽證會本身和聽證事項發表評論,制作專題節目等等。由于新聞媒體的深度參與,擴大了這次立法聽證會的社會影響,成為一時間社會公眾和媒體的熱門話題。
二、聽證陳述人對聽證事項的意見
16名聽證陳述人中,有15人次對第一項聽證事項發表了意見。其中有8人認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由機動車負全責,不合理、不可行,主要理由是:①機動車負全責不符合公平原則,實際上造成了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行人主體地位上的不平等;立法中“以人為本”不能僅僅以非機動車、行人為本,機動車駕駛人也是人,在法律面前應當人人平等;②機動車負全責不符合我國當前國情,非機動車、行人違章現象大量存在,缺乏法規實施的良好社會環境;在行為導向上容易導致非機動車、行人違章以及“碰瓷”、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現象的增多,不利建立良好的交通秩序;③新的人身損害賠償數額太高,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法規不配套,普通機動車主難以承受。有7人認為合理、可行,主要理由是:①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交通上是弱者,一旦發生交通事故,不管誰的責任,他們總是最容易受到傷害的,立法應當保護弱勢群體;人的生命權是最高的權利,不能因為非機動車、行人違反交通法規,而讓其付出生命的代價;②本市地方立法細化了國家大法第76條的規定,在立法空間上是適度的;機動車是具有一定危險性的高速運輸工具,并且對損害的結果有加重性,由其承擔無過錯責任是合法、合理的;③機動車一方因為只對超過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的部分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并且還可以通過購買商業保險來轉嫁風險。目前機動車一方之所以難以承受賠償責任,是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法規不配套造成的。
16名聽證陳述人中,有6人對第二項聽證事項發表了意見,其中5人對騎自行車可以在安裝牢固座椅內載一名學齡前兒童的規定發表了意見。有4種不同的觀點:①認為騎自行車不能載人,因為載人難以把握平衡,危及交通和人身安全,在方便與安全選擇上,應當是安全第一;②認為不合理卻可行,因為當前我國的國情,自行車還是普遍使用的交通工具,公共交通還不夠發達,因此父母騎車上下班接送孩子也是順理成章的事情,學生家長騎車帶孩子都很小心,很少發生交通事故;③認為不應禁止,但也不應提倡,因為自行車是市民首選的交通工具,特別是一些短途或者公共交通沒有的地方,仍然是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禁止載人在實際執法中難以做到違者必究,禁止與否沒有現實意義;如不能載人,公共交通必然不堪重負。④認為合理但需要做一定修改,因為上位法規定滿12周歲才能騎自行車,因此需要將載人的范圍擴大到12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還有2人對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不能載人的規定發表了意見,認為應當允許載人,因為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正三角支撐,穩定性好,交通安全有保障;殘疾人在上輪椅車前、下輪椅車后、中途辦事及去衛生間都需要身體健全的殘疾人家屬或監護人照料。
三、處理建議
法制委員會認為,本次聽證會是北京市首次立法聽證會,其意義超出了這項立法本身,它標志著北京作為首都,在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擴大擴大公與有序政治參與,保證立法更好地體現人民的意志的進程中,又向前邁出了堅實的一步。由于本次立法聽證會的聽證事項涉及每一個交通參與人的切身利益,受到廣大市民的普遍關注,也反映出從自行車時代向汽車時代急速過渡的大背景下,不同的交通理念之間、不同的現實利益之間的沖突。聽證陳述人對于聽證事項的各種意見正是這種沖突的集中反映。如何根據廣大市民和聽證陳述人意見,修改好《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是法制委員會下一步工作的重點。在法規草案修改工作中必須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從北京的經濟與社會發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實際出發,以保障人的生命安全為基本點,把提高交通效率放在重要位置,通過立法促進首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現代化和交通文明建設。在立法時要注意把握好以下三點:一是堅持法制統一原則,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立法不得與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抵觸;二是堅持以人為本,正確反映和兼顧不同階層、不同方面群眾的利益,妥善處理各方面的利益關系;三是體現民意、集中民智,在國家法律的框架內盡量采納廣大市民和陳述人的意見。
對于第一項聽證事項,法制委員會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經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本市地方立法應當根據本市的實際情況,對國家法律進行細化。根據聽證陳述人對第一項聽證事項發表的陳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對法規草案作三個方面的修改和完善:①增加有關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劃定的條款。并明確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②增加一條,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關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進行細化,一是要明確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二是對如何減輕機動車一方責任進行細化,首先明確減輕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前提是要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在駕駛機動車過程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義務并且已經采取了適當的避免交通事故的處置措施,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只按照國家規定的最低比例、額度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有過錯的,則按照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③對草案征求意見稿中原69條的內容進行修改完善,只有在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機動車一方有條件報案、保護現場沒有依法報案、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又沒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有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以及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情況下,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第二項聽證事項,法制委員會認為這個問題的關鍵是如何協調好保障交通安全與方便群眾出行之間的矛盾。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國務院制定的實施條例對于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載人問題沒有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自行車載人,并規定了駕駛自行車必須年滿12周歲。目前,用自行車接送孩子上下學仍是一部分家庭,特別是工薪家庭首選方式,許多殘疾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也需要有陪護人員隨行。因此,應當從當前的國情出發,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盡可能地方便市民和殘疾人出行。根據陳述人對第二項聽證事項的陳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對法規草案的相關條款作以下修改:①成年人駕駛自行車可以在固定的座椅內載一名12周歲以下的兒童。②明確規定未成年人不得駕駛自行車載人。③殘疾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可以載一名陪護人員。
以上意見和建議,請市人大常委會在審議《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時予以充分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