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超聯賽的“罷賽事件”已由一場關于北京現代隊的“是非”,演變為一場關于未來中國足球事業發展的爭論。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
這次事件暴露了中國足壇的種種弊端,這可能正是阻礙中國足球興盛的原因之一。
服從裁判是體育比賽的基本游戲規則,打破這一規則的后果可能是體育比賽的混亂與失序,體育比賽也便失去了應有的功能;遵守章程是會員的基本義務,違反這一契約的后果不僅會大大增加行業管理的成本,而且會影響到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可在我國,這類事件卻頻頻發生,有時甚至不可收拾。
中國足協名義上是由從事足球運動的單位和個人自愿結成的惟一全國性非營利社會團體,是一個為會員提供服務,自我管理的民間組織。但它實際上是半官方機構(中國足協與中國足球運動管理中心是一套人馬兩塊牌子),并不具有民間性、自治性的特征。由于中國這類社團的領導層往往不是真正由會員選舉產生,因此這些會員制組織普遍只對政府負責,而不對會員負責,更多行使的是管制功能,而不是為會員服務的功能。再加上這類機構往往依靠政府的授權獲得了壟斷性權力,卻又缺乏有效的外部監督與內部自律,所以會員對協會往往缺乏認同感,協會也難有真正的權威與凝聚力。不但如此,會員還容易與協會產生摩擦,當會員與社團的矛盾積累到一定程度時,出現各種打破游戲規則的事也就不足為奇。
此次事件的發生還暴露出社團在解決爭端方面的制度缺陷和議事規則的不完善。當會員對行業組織的處罰不服時,首先可以通過政府,特別是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提起復議申請,通過暢通的渠道與程序化解爭端,并達到對協會進行監督的目的。但由于我國大多數協會半官方的特性及其與業務主管部門的特殊關系,這一渠道實際上作用不大。換個角度說,倘若政社分開,協會是獨立自主的行業管理機構,實際上政府在解決這一問題時回旋的余地更大,也更主動。
一般而言,當行政救濟無法解決問題時,會員還可以通過司法救濟來解決紛爭。這也是防止行業組織在行使權力時侵犯成員利益的最后、也是最有效的手段。但目前我國的法律還沒有這方面的規定,作為公法人的行業組織并沒有被納入行政法的調整范圍。而且,《中國足球協會章程》第五十六條還規定:“會員協會、注冊俱樂部及其成員應保證不得將他們與本會、其他會員協會、會員俱樂部及其成員的爭議提交法院,而只能向本會的仲裁機構訴訟委員會提出申訴!笨梢,由于目前我們還無法通過這些合法程序來化解矛盾,因此在爭議中明顯處于弱勢的一方往往容易走極端。
當然,在我國社團角色不清、服務功能不強、議事規則與解決爭端的程序不完善的同時,也存在會員缺乏遵守章程與規則,缺乏妥協、寬容和民主意識不強等問題。所以,政府的角色在于一方面轉變職能、放手發揮社團自我管理與自我服務的作用,另一方面又要加強對社團的監督,并培育民眾的公民意識。
□鄧國勝(清華大學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