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11日電 目前“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已成為水污染防治法實施中的執法瓶頸。法制日報報道,昨天在重慶舉行的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座談會上,全國人大環資委主任委員毛如柏就該問題強調,目前在水資源保護領域既存在著法律不夠完善的問題,也存在著執法不嚴的問題。對于前者可以通過修改法律來逐步完善,對于后者關鍵是要提高執法水平,加大執法力度。
毛如柏在《堅持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推進水資源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的主題報告中,對當前在水污染防治法實施中存在的“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突出問題進行了深入剖析。他說,現在許多企業寧愿繳納排污費,取得合法的排污權,也不愿意投資建處理設施,甚至有的企業建有處理設施也不運行。
毛如柏指出,通過收繳現行規定的排污費或罰款,已不足以制止環境違法行為。為此,必須適當提高排污收費標準和罰款數額,扭轉違法成本低的現象,以增強企業守法的自覺性。
毛如柏在分析當前依法治水、依法治污工作面臨課題的時候說,目前對于節約用水缺乏嚴格的法律規范,建議著手研究制定節約用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水土保持法從近年來的執行情況看,本身存在一些問題,建議有關方面把這兩部法律的修改提上議事日程;新水法已于2002年頒布施行,為保證該法順利實施,急需政府部門加快制定與之配套的行政法規。
毛如柏強調,在完善立法的同時,更需要加強執法。特別要充分發揮環境民事和刑事訴訟作用,要完善環境民事公訴立法,明確賦予檢察院以環境民事公訴權,并規定具體的訴訟程序和規則,使檢察院能夠作為公訴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追究環境違法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毛如柏說,對領導干部的環境責任追究制應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將來在修改有關法律時,應作出明確規定,對未履行環境保護職責,或履行不力的行政領導,應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應引咎辭職或撤職;情節嚴重的,應追究刑事責任。(張亞鄧紅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