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比賽是一個簡單事件,給予處罰也似乎合情合理,畢竟沒有哪一支中途退場球隊可以取得勝利。如果大家動不動就罷賽,脫胎不久的中超還玩不玩了?一旦大家紛紛效法,夾在“紅哨”和“黑哨”間的裁判還怎么公平執法?聯賽紀律處罰規定也寫得清清楚楚。
這樣簡單的問題為什么越來越復雜,北京國安為什么小題大作?仔細思考一下會發現,在北京國安情緒化的舉動背后是理性的決策,裁判的誤判只是一個觸發點而已。罷賽是對中國足協的越權和越位的抗議,裁判的誤判和罷賽拷問的是中國足協的法律地位和權力。
由中國足協的網站可以看到:中國足球協會是全國性群眾體育組織、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其一系列職能定位決定了它是行業協會。作為民間組織,行業協會第一方面的權力基礎是成員之間的契約,其法律形式就是章程,但章程制定必須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進行,由章程所產生的組織權力必須充分體現會員的意愿,并且符合公平、公正原則。根據鑒于我國的社團登記制度,我國的行業協會在一定意義上都是行業的壟斷組織,那么它就應當具有更大的公開性,其行為也不得對抗公眾的監督和法律的審查。
行業協會的第二方面權力是政府委托的權力,行業協會可以接受政府委托履行部分行政管理職能。從法律地位上看,足協是足球產業的利益代表機關、是受國家體育總局委托對足球事業進行部分管理的管理機關,足協與成員間具有三層法律關系:根據成員需要而提供服務時產生的服務關系;為維護成員利益而作為成員利益代表參與或監督公共決策而產生的代表關系;基于章程約束和政府委托而對會員進行管理的管理關系。但在實踐中足協管理得多,服務得少,采用行政手段管理民間事務,利用自己的壟斷地位謀取市場利益,幾乎等于“二政府”。它利用政府的公共權力和市場的壟斷權力、民間組織的社會權力獲取超越其職責的權力和利益,而且利益本位化和內部人化,造成足協與其會員之間、與其被委托的管理職能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之間的沖突和不平衡。這是問題所在。因此,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是理順職能,使國家的管理權力、行業協會代表的社會權力得以合理定位。更為徹底的做法是還體育的社會本色,實現民間化和市場化。
同時,現代社會權力的安排具有明確界限,無論是國家權力、市場權力,還是社會權力都應恪守自己的合理定位。在行使權力方面,無論是私主體還是國家機關,都應切記“審慎和節制是一種美德”,中國足協也一樣。中國足協以內部規則對抗法律監督和社會監督,不僅是越權而且是越位,它侵犯了公民的一些權利和其他國家機關如公安機關的職權。由此也可以看到,隨著足協越權和越位凸顯的是足球協會的主管機關體育總局的缺位,正是體育總局的監督不力和足協的壟斷地位,才使足協的權力意識不斷膨脹,服務意識日漸萎縮。
也許,這樣的事并不是件壞事,足協可以借這個機會重塑自己的形象,國安也可以借這樣的機會體面退出。畢竟,只要“面子”不要“里子”并不符合市場經濟的規律,拿國有資產“玩”沒有多少收益的足球,也不符合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目標。
□劉培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