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十二樂坊”這支音樂組合如今正在走紅,她們演繹的《奇跡》、《新古典主義》等激越而不失輕盈的樂曲已為眾人熟悉。12位清麗佳人手持中國傳統樂器,融合多種音樂元素,先在日本市場掀起熱潮,再轉回國內,演出邀請不斷,接著,又浩浩蕩蕩去了美國,同樣收獲很多,贊譽不斷。可是,這支組合不久前卻卷入了一場著作權糾紛之中。10月11日,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公開審理此案。原告張鐵軍以“女子十二樂坊”侵犯了他早年所做“中華女子樂坊”策劃書著作權為由,將“女子十二樂坊”制作人王曉京及其公司推上法庭。究竟誰是誰非,目前在文化界引起了爭論。
其實,糾紛早在今年7月立案之時,就已分成兩種意見。有人為原告叫好,也有人認為原告不過是自我炒作。盡管《著作權法》出臺多年,但人們以“策劃書侵權”、“創意侵權”為由而對簿公堂,并不多見。
一些業內人士認為,在一個策劃與執行相分離的項目中,往往會出現一個人拿出策劃案,而另一個人去執行的情況,可是執行之后所帶來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往往與策劃者無關。
另一些人卻認為,那些出策劃案的人,往往既沒有口頭上要求對方保密,也沒有簽訂書面協議。這就好比一個讀者按照一篇文章的介紹找到了寶藏,但并不能說這個尋寶人侵犯了文章作者的權益。即使作者覺得委屈,法律在這里也沒有用武之地。
據介紹,不注意保護策劃案的現象近來已經有所改觀。這是因為,許多策劃與實施正在實現一體化,所以不存在利益的紛爭;另外,人們也開始意識到“創意”本身就是一個很大的資源,一些民間的私下規矩正在實行。比如,拿走創意書的人必須寫一個收條等等。有的創意是在大家聊天中產生的。而一旦創意開始落實,那么當時在場參與討論的人就都有份兒。前者是合同式的字據,后者則來自“江湖道義”式的約束。
就相關法律和人們容易忽視的問題,法律專家有這樣的解釋與建議。“如果沒有注冊專利或者商標,創意本身就不受保護。一旦創意形成了文字,該創意文案則受法律的保護。關于這方面,我國目前的《著作權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都有相關條例可以參考。”北京大學法學院韋之副教授如是說。但在這里需要明確的一點是,《著作權法》所禁止的,是對原作文字的復制,而不是對原作的執行。
創意,是整個項目中最具生命力和商業價值的環節,必須具有獨特性。在創作過程中,如果沒有法律要求必須公示的,創作者都可以對其采取保密措施,而一旦公諸于眾,則不再成為商業秘密。“如果指控對方侵犯了自己的商業秘密,則必須滿足三個條件”,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陳傳夫指出,“其一,必須對自己的創意實行保密措施,在協議中明確規定不許模仿。其二,該創意本身必須是新穎獨特的。其三,該創意有實用價值和潛在優勢。”而在現實操作中,人們往往忽視了第一個要素。
對此,專家建議文藝工作者要盡快熟悉《著作權法》、《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與《民法》中相關條款,用好法律武器。同時要強化知識產權意識,及時簽訂協議,將思想成果形成文字并作為版權注冊等,都是不能忽視的問題。在競爭激烈的環境中,還需要樹立證據意識,因為任何事實都必須依靠證據。人們往往為了節省交易成本而省略了法律程序,但出現糾紛之后實際會耗費更多的精力、財力。
演出市場的整體規范與健康發展不單是強化法律意識就可以解決的,它還需要加強社會配套機構的職能。“演藝產業自身沒有發展到一定的規模,自身鏈條不完整,必然出現許多目前法律都無從規范的事情。”被告人王曉京在接受采訪中曾這樣說。還有些文藝界人士認為,發展時期的歷史特殊性決定了必然有一部分人要以犧牲個人利益的代價,去一點點完善管理機制。
這次“女子十二樂坊”引出的糾紛,不知最后怎樣裁定,但此事所引發的一系列問題,亟待我們思考。(人民日報 徐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