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19日電 據《財經時報》報道,由國資委、財政部、監察部及工商總局組成的聯合檢查組,此間已奔赴地方,開始抽查國有產權的轉讓情況。抽查活動將于11月底前結束。
抽查的范圍和對象,將在分析地方自查情況后,結合信訪、舉報和媒體曝光的案件情況來確定。
據了解,抽查地方國企改制工作,由國資委主任李榮融帶隊,成員主要來自國資委內部,包括企業改革局、企業改組局、業績考核局等;而抽查地方國資轉讓情況的,則是由國資委、財政部、監察部及工商總局共同組成的聯合檢查組。
為與該抽查活動配合,10月8日,國資委下發的一份名為《中央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的文件。根據文件,有關國企改制以及國資轉讓引起的重大法律糾紛,可能會使企業相關負責人身陷囹圄。
知情人士透露說,之所以在這個時候公布這份文件,即是與國資委隨后進行的兩個抽查活動有關:其一是抽查地方國企改制工作;其二是抽查地方國資轉讓情況。“如果查出問題,就照章辦事”。
文件下發四天之后的10月12日,國企改制工作調查組奔赴東北。15日,國資轉讓調查組南下江蘇。
“這兩個抽查活動,在地區上不重復,都將在11月底前結束。各自抽查的范圍和對象,是在分析地方自查情況后,結合信訪、舉報和媒體曝光的案件來確定。”消息人士說。
六方面查國企改制
8月25日,國資委下發《關于開展國有企業規范改制檢查工作的通知》(國資改革〔2004〕810號),要求地方國資監管部門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96號),進行國企改制專項檢查。
檢查的對象主要是,2004年1月1日后,經批準進行改制的各級國資委所監管的企業,以及尚未成立國資委地方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810號文要求地方在9月底之前完成這次專項檢查,并于本月12日前,將總結材料報送國資委。
據了解,國企改制調查組將就國有企業改制的指導思想、企業改制的程序、管理層收購(MBO)、改制企業職工勞動關系、法人治理結構以及是否建立重大案件報告制度等六個方面進行抽查。比如,在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大型企業改制是否保證國有資本控股,是否存在下指標、限時間、趕進度等不切實際的問題;MBO是否符合96號文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的有關規定等等。
目前,政策對MBO有諸多限制,如對企業經營業績下降負有責任的經營管理者,不得參與收購本企業的國有產權;參與收購本企業國有產權的經營管理者,不得參與資產評估程序,也不得向該企業借款,或以該企業資產作標的物為管理層收購融資提供擔保。
根據96號文的精神,改制方案的制定和批準、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都有程序上的規定,要求重視職代會的意見。《財經時報》獲悉,改制企業職工安置方案的出臺,是否符合相關程序,將是這次抽查的一項重點。
七方面查國資轉讓
與李榮融在東北調研同時,國資委、財政部、監察部及工商總局組成聯合檢查組,周五已經到達江蘇南京,開始進行國資轉讓情況的抽查。相關抽查也是建立在地方自查的基礎之上。
8月13日,國資委等四部委發布《關于開展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檢查工作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4〕261號文),要求地方國資監管機構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以下簡稱《辦法》),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情況進行的專項檢查。
檢查的對象是,在2004年2月1日以后有國有產權轉讓行為的企業、單位,以及涉及的產權交易機構。261號文要求地方國資監管機構、財政部門、監察部門以及工商部門,采取分工合作的方式進行重點聯合檢查。本月12日前,地方自查情況已經呈送到國資委。
《財經時報》了解到,國資轉讓調查組在對各地區報送的有關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后,結合信訪、舉報和媒體曝光的案件確定抽查范圍和對象,到有關地區進行聯合抽查。
這次聯合調查組的抽查項目,主要有國有產權轉讓進場交易情況、轉讓程序的執行情況、信息披露情況、職工權益保護情況、相關方面履行職責情況、有關政策的執行情況以及對暴露問題的處理情況等七項。
比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是否在產權交易機構中進行,產權交易機構是否規范地組織了產權交易,符合競價條件的產權轉讓項目,是否按《辦法》要求通過競價方式交易。轉讓方是否按照規定收取產權轉讓價款,對取得的凈收益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調查組將重點對國資轉讓的批準程序和操作程序進行抽查,《辦法》要求國資轉讓內部決策、轉讓行為批準、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價格確定、轉讓價款支付以及產權登記等全過程進行規范操作。(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