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21日電 據京華時報報道,昨天,北京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對備受關注的《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草案修改稿)》、《北京市實驗動物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等三項法規進行了審議。對于明天將最終表決的北京“新交法”,委員審議的焦點已經由之前的“對與否、合不合理”轉向了如何貫徹落實。
60余條款獲修改和完善
昨天上午8點多,很多旁聽市民早早來到了現場,包括曾在“新交法”立法聽證會上進言的部分陳述人。
新交法是昨天上午安排的六項會議內容中最后一項,雖然已近正午,但是委員們爭相發言,以至于主持人不得不將10分鐘的發言限時縮短到5分鐘。在持續了40多分鐘的審議時間里,有8位委員9次發表意見,對草案修改稿中不合理的條款作了補充與說明。
此次“交通安全法辦法”的草案修改稿,除對“機動車負全責”和“騎車帶人”條款進行了較大的修改和完善外,還對草案中事故預防與執法監督、法律責任等相關的60多個條款進行了修改。
討論重點轉向如何落實
大多委員和旁聽人均表示,“修改稿的條款已經很細化、很明確了,關鍵看下一步如何貫徹執行,落到實處。”建議和意見的焦點轉向了如何貫徹落實。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劉維林,建議對76條“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度”慎重研究,這一條事關北京事故預防與執法監督。法規中賦予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管理權力,但是現在的法則中沒有相應的監督條款。罰則中的一些內容存在操作困難的問題。如第97條“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00元罰款”,第一項“撥打、接聽電話、觀看電視的”如何操作?現在很多車都有車載電話、車載電視,交警如何去發現?第3款“連續駕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如何判定?他說,如果無法操作,法律就流于形式。
處罰違章行人沒有剛性
李昭玲委員說,政府有關機構應立即出面與保險公司協調出臺相關規定,以保障第三者強制保險以及先行賠付得以真正落實。另外,她還建議機動車一方無過錯所承擔的賠償額度的最低比例不宜過高,最好不超過10%。
而史際春委員認為,第73條表述的行為,即“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當事人有條件報案、保護現場但沒有依法報案、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這種已經近乎逃逸行為,完全超出疏忽和過失,文字不應如此表示。史際春建議條款中不要寫明保險先行賠付,要盡量督促不要發生這樣的行為。
郝如玉委員則稱,此次法規的修改主旨是好的,但是重要的是對非機動車、行人違章的處罰沒有剛性,相當于沒有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