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22日電 據南京晨報報道,近日,舞蹈演員湯加麗以肖像權被侵犯為由,將攝影師張旭龍告上朝陽法院,索賠51萬余元。昨日9時,該案在朝陽法院大屯法庭開庭審理。
記者昨日撥通被告攝影師張旭龍的電話,詢問他有無宣判結果時,他一句“還沒呢”輕描淡寫而過,隨即指出:“湯加麗并不在乎判輸,這是她一次精心的炒作,我每說一句話其實都在幫她,但我又不能不說。”
張旭龍說他今天看了某家媒體的報道,感覺“挺沒勁的”。因報道稱“有的簽字是‘湯加麗’,有的簽字是‘湯麗’,憑此不能認定這些協議到底是不是湯加麗和對方簽訂的”,張旭龍說:“她的原名就是湯麗,身份證上也是湯麗,后來對外改了湯加麗,簽字不一,應該更能說明確實是她簽的吧。”報道中說“湯加麗自己手里沒有任何協議的原件或復印件,每次都是張旭龍讓湯加麗簽協議,湯加麗就簽了,然后張旭龍就把協議拿走了,什么都沒給湯加麗留”,張旭龍說:“她又不是三歲小孩,會什么都不要嗎,而且她的律師今天已經提供兩份復印件給法庭了。”
張旭龍說,5個月前,他們有過一場官司,《湯加麗人體藝術寫真》中的照片由張旭龍拍攝,卻沒有出現他的名字,當然也未付給他應有的報酬。經過審理,湯加麗被判賠禮道歉,并支付張旭龍10萬元,不過這錢至今仍在拖欠,湯加麗的理由是“我沒錢”,張旭龍卻一直保持緘默,“我意識到說得越多,就把她吵得越紅,但她是不甘被冷落的,所以5個月后的現在,她反告了我,不管輸贏,鬧騰之后她再有活動,又可以接著往下說‘走出官司陰影,重返舞臺’。”
張旭龍說炒作自我其實一點也不奇怪,只是演員都應該珍惜自己長久的名譽,“曾有報道說我捧紅了她,誰愿意自己捧紅的人名聲變臭呢,對我也沒好處。”張旭龍向記者傳真了兩份《拍攝協議》,協議上寫著“模特受權于攝影師對其肖像權的使用”,“付于模特費人民幣三千元及樣照一套”,他說:“我們之間是商業的交易,但我以前一直不想說,不想破壞她是為了藝術這層面紗。”記者為此撥打湯加麗電話,但一直無人接聽。
案情回放,/b>
湯加麗起訴稱,張旭龍曾為她拍攝過人體圖片,并在未經自己同意的前提下,由吉林美術出版社出版發行了《中國首位演藝員人體魅力攝影張旭龍看見記憶1、2》(精裝)兩書,并署作者名為“張旭龍”,由北京勞動大廈有限責任公司銷售。對此,湯加麗認為張旭龍擅自使用自己肖像的行為給自己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和精神傷害,故訴至法院。(記者 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