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月二十二日電(記者齊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今起舉行,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首次提請審議。與施行十多年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相比,治安管理處罰法新增加了十多種應當受到處罰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受國務院的委托,公安部副部長田期玉對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作出說明。他表示,一九八六年制定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合法權益,預防和減少犯罪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隨著經濟和社會的不斷發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已不能適應社會治安管理的需要,其有關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處罰種類和幅度、處罰程序等方面的規定,亟待完善。因此,有必要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修訂,經過多個部門七年多的努力,形成了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
草案增加了十多種應當受到處罰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主要有:抗拒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行政法規、規章、決定、命令;在國家機關門前靜坐、聚集,拒不離開;擾亂社會治安、侵犯人身權利的流浪乞討;擾亂大型活動秩序;舉辦大型活動違反安全規定;投放虛假的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擾亂重大活動期間治安秩序;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猥褻他人;強買強賣;違反房屋出租管理規定;制造噪音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擾鄰里生活;以賣淫為目的招嫖拉客;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等。
另外,由于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治安管理處罰僅對個人,但實際生活中也有一些單位違反治安管理。因此,草案增加規定:對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處警告,并處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相應行為給予個人治安管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