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26日電 據廣州《信息時報》報道,湖南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傳來消息稱,全國關注的“11·3”特大火災安全事故、責任事故犯罪案,日前已由衡陽市珠暉區人民法院受理,“11·3”案中的關鍵人物、原衡陽市永興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文革等6人將于今日出庭受審,據了解,庭審時間將一直延續到10月28日。
和李文革一同被起訴的其他5人分別是:原永興集團副總經理兼永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經理李永開,原衡陽市江東建筑公司施工員魏東衡,原衡陽市建筑設計院助理工程師朱峰,原衡陽市建筑設計院工程師肖偉,原衡陽永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經理沈黎明。
報道稱,檢察機關的四大指控包括:
指控一:沒有地質勘探就設計圖紙
檢察機關指控的內容有,1995年6月,衡陽市永興資源開發公司(后升格為永興集團)取得了衡陽市江東區宣靈村28#-54#地段的房地產開發權,并先后辦理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證件,但未辦理施工許可證。李文革為少交設計費用,雇請時為衡陽市建筑設計院助理工程師的朱峰為其私下組織衡州大廈建筑方面的圖紙設計,并付2萬元設計費。
事后,朱峰找到同事肖偉和唐某、鄭某,要肖偉負責結構設計,唐某負責給排水設計,鄭某負責電路設計,朱峰自己負責建筑設計,并從衡陽市另一家勘察規劃設計公司出圖蓋章。朱峰在建設方沒有提供地質勘探報告的情況下,憑規劃紅線圖就設計了一層為門面、二層以上為南北兩向住宅樓的建筑圖。之后,肖偉也在同樣的情況下進行了設計。
指控二:設計、施工采用兩套圖紙
李文革為增加建筑開發面積,要求朱峰將設計改為一層門面、二層以上為東、西、南、北回字形住宅樓的建筑設計。永興公司還將衡州大廈二樓以上住宅由原來規劃的南北向平行3棟樓,擅自改為回字形的4棟樓,明顯違反了建筑管理法規規定。
同時,應李文革少交規費的要求,朱峰私自設計了兩套圖紙,一套圖紙設計為7層,總面積為5800平方米,用于向相關職能部門報建。另一套圖紙設計為8層,建筑面積為8600平方米用于施工。肖偉明知朱峰有兩套圖紙,卻未重新進行結構設計,只按7層進行結構設計并用于實際施工。
檢察機關指控,由于朱峰、肖偉在未進行地質勘察的情況下盲目設計,導致設計的樁基承載能力不足,致使整個建筑整體性差,抗災害能力低,易發生大面積整體坍塌。且大二層樓板選用預應力混凝土空心板,違反了相關技術的規范規定,在設計上降低了工程質量標準。
指控三:大廈建成后沒有驗收質量
1997年4月,永興公司在不具備施工資質、且違反“建設單位不能同時為施工單位”的規定,在未組織圖紙會審和未經市建工局批準的情況下,擅自從家鄉組織民工進行施工。作為施工負責人的李永開、魏東衡,邊出圖邊施工,且未報市質監站進行質量監督,隱蔽部分工程除僅有一次有設計人員驗收簽字外,其余均未經設計和質監人員檢查驗收。
工程竣工后,李文革未請消防、建工、質監等部門驗收即投入使用。衡州大廈在物業管理上混亂無序,既未配備消防器材,也未對員工、業主進行消防教育及訓練,且未留消防通道,導致火災釀成慘劇。
指控四:質量隱患難抗外部誘因
火災事故發生后,專家鑒定組作出了權威鑒定結論,認為衡州大廈施工時降低了工程質量標準,大大降低了其抗災害能力。最為明顯的表現是,大廈一些局部地方鋼筋數量較少,而且在澆注大廈西南部位的時候還用了20噸不合格水泥,以致于大火發生時大廈西部偏北的5根柱子承載能力下降,突然倒塌,繼而引起衡州大廈3000多平方米建筑的坍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