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1日電 據新聞晚報報道,日前,由中國戲劇出版社出版的《張曼玉畫傳》,以多幅精美插圖和感性文字,吸引了眾多粉絲們的關注。與此同時,“張曼玉所屬經紀公司認為該書未經過授權且部分內容失實,打算訴諸法律”,以及“張曼玉本人通過經紀公司發表聲明”的消息,也紛紛見諸報端。就在公眾認為張曼玉如果要打官司、肯定會穩操勝券時,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師卻告訴記者,目前國內對公眾人物的相關法律規范并不明晰,張曼玉如果真的要打這場官司,估計將會是一個冗長的過程。
張曼玉經紀公司這是明顯的侵權行為
張曼玉所屬經紀公司有關負責人士表示:張曼玉小姐本人與經紀公司從未授權給中國戲劇出版社使用她的照片、名字及其他資料;該圖文書中所說的內容,從來沒有咨詢過張曼玉小姐本人或經紀公司,也沒有得到他們的確認;在這種情況下推出一本打著“張曼玉畫傳”旗號的圖書,就是很明顯的侵權行為。
據該負責人士透露,最令張曼玉本人及其經紀公司憤慨的,是這本書中的某些內容,沒有事實依據,也沒有經過本人確認,如寫梁朝偉介入張曼玉婚姻家庭的部分,與事實嚴重不符,已經侵犯了張曼玉的名譽權。對此,張曼玉本人和經紀公司將進一步了解情況,并不排除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此事的可能。
出版方作者手中有授權書
對《張曼玉畫傳》可能引發的侵權官司,出版方中國戲劇出版社只表示了兩點意見:第一,到目前為止,他們只看到了媒體單方面對此事件的報道,卻從未收到過來自張曼玉本人及其經紀公司的任何電話或書面信息;第二,這本書的所有內容,均由作者李爾葳提供,出版社對該書情況了解不多。
該書策劃人則告訴記者,《張曼玉畫傳》是李爾葳根據自己幾年前寫的《風情萬種張曼玉》一書改編加工而成的。“我們出版這本書的前提,就是作者保證她擁有書中所有圖片和內容的授權。如果張曼玉或她的經紀公司要告我們,那我們也會相應去追究作者履行出版合同的責任。”
作者這并不是一本傳記
《張曼玉畫傳》的作者李爾葳,是國內知名的電影研究者,此前曾推出《漢字姜文》、《中國美人鞏俐》、《風情萬種張曼玉》、《直面陳凱歌》、《直面張藝謀》等多部明星圖書。
李爾葳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特別強調,“不要把這本書當作一本傳記,這只是我個人作為電影研究者以及是張曼玉的影迷,對她創作歷程的研究,確切地說只是一本電影評論集,包括她的創作背景、表演成就以及評論等。這當中可能牽涉到她的私生活,其實寫到她婚姻家庭的文字并不多,都是后來被媒體夸大了。我可以負責任地說我這本書并沒有虛構,雖然參照了媒體報道的某些內容,但應該不會對她的名譽造成影響,否則根本不用等我出書,當媒體報道那些內容的時候,她就應該打名譽權官司了。”
至于圖片,李爾葳表示,書中絕大部分圖片由《香港電影雙周刊》提供,她本人和《香港電影雙周刊》曾經簽訂過照片的使用協議。
律師說法張曼玉要打官司,會很麻煩
從目前的媒體報道,及幾方當事人的態度看來,似乎張曼玉要打官司已經勝券在握,但是,在了解了整個事件的來龍去脈之后,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師告訴記者,就她個人分析,因為目前國內對公眾人物的肖像權、名譽權問題尚無整齊劃一的法律規范,所以,如果張曼玉真要打官司,并沒有外界認為的那么容易。
而這一事件,也再次暴露了目前國內法律界對公眾人物相應法律規范的不明晰狀態。
侵權紛爭三大疑問
[A]圖書要用明星圖片,是否一定要經過明星本人授權?
目前,我國法律對此并無確切說法。因為明星既然已經是公眾人物,那么他們的肖像權,就不可能得到普通人那樣的保護。比如,報紙或雜志等媒體上,經常未經明星本人授權就刊登他們的圖片,只要沒有惡意,都不能算作侵權。很多圖書中也經常有明星圖片出現,也沒有哪個明星狀告這本書侵權。至于《張曼玉畫傳》在未經本人或經紀公司授權的情況下,使用了大量張曼玉圖片,這算不算侵犯張曼玉的肖像權,還要看法官的全面考量。在歐美國家,每年都有大量使用明星肖像的圖書涌現,如果沒有惡意篡改,都不會引起肖像權方面的爭端。比如,關于戴安娜的圖書就多達上百本。當然,“劉嘉玲裸照風波”中的圖片,當屬別論。
[B]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出明星書,是否一定是侵犯了該明星的名譽權?
這點并不一定。明星畢竟是公眾人物,如果明星書是以第三者的角度,對該明星進行非惡意、非人身攻擊性的分析、評論甚至批評,都不能輕易認定就是對明星名譽權的侵犯。
[C]如果未經授權的明星書中有某些失實之處,是否就可直接認定侵犯了該明星的名譽權?
這點也不一定。如果張曼玉要打名譽權官司,她必須拿出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張曼玉畫傳》一書確實出現了失實,而這些失實之處,確實直接導致了她的名譽受損。這些證據的取樣和認定,將會是一個漫長復雜的過程。
所以,據該律師個人分析,張曼玉及其經紀公司的反應,并非一定是打官司的前奏,而是在向公眾表明態度,澄清自己與《張曼玉畫傳》并無直接關系,并借此否定書中某些內容的真實性。(記者 孫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