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述:“央行”存款百萬
今年5月10日,邵冬林被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紀委“雙規”后,一口氣交代自己在任職期間,為他人謀利,先后98次收受他人賄賂款人民幣170多萬元。“我是投案自首,我交代。”他親筆寫下關于贓款去向的情況反映:“1997年12月28日,我將散存在本地各銀行的100多萬元集中取回后,于12月30日與妻子從揚州乘21次快客到北京天安門,將錢存入中央人民銀行,北京中華門38號,這錢隨時可以轉入中行泰州分行。目的是怕全國開展反腐敗斗爭涉及到我的頭上,一旦‘雙規’就會被搜查出來,這樣保險。”這位泰州市海陵區農業局原局長,多次作了類似這樣的交代和供述。
偵查:重事實重證據
5月16日,江蘇省興化市檢察院反貪局接手該案后,沒有輕信邵冬林的口供,而是立即抽調精兵強將20余人,分三個組開展偵查。第一組、第二組分別北上北京、黑龍江,第三組在本地區調查。信息很快匯集到偵查指揮中心,所謂北京中華門38號的“中央人民銀行”純屬子虛烏有,其他地方也分別傳來了大部分口供不屬實的消息。邵冬林為何故意多說受賄數額,而且虛構贓款去向?這使得原本并不復雜的案件變得撲朔迷離。檢察官們為弄清事實真相,歷時半個月、行程2500余公里、耗資10余萬元、形成文字材料100多份,對疑點一一加以排除。
在大量的事實和證據面前,邵冬林不得不說出原委:“我是投案自首,為爭取一個好的態度,能得到從輕處罰……”就這樣一個聽起來令人難以置信的想法,讓他供述了比實際受賄多出4倍多的數額,用他自己的話說:“我是一個法盲。”
公訴:認定投案自首
現年49歲的邵冬林在調任泰州市海陵區農業局局長之前,先后擔任該區塘灣鎮黨委副書記、副鎮長,九龍鎮黨委副書記、鎮長,塘灣鎮黨委書記等職。檢察機關審查認定,其在任上述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房產開發、工程招投標及幫助企業協調貸款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81次非法收受40人的賄賂人民幣37.4萬余元、美元1000元,及貴重物品價值人民幣3.48萬元。
10月26日,興化市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興化市檢察院檢察長陳書華出庭公訴此案。
邵冬林投案后,主動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庭上對自己的受賄事實供認不諱,司法機關認定了其自首情節。
11月4日,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邵冬林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萬元,其受賄所得全部予以追繳。一審判決后,邵冬林當庭表示不上訴。
檢察官說法:辦案“成本”花得值
辦理邵冬林受賄案后我們認真地進行了總結。邵冬林故意夸大自己的受賄數額,作為一個正科級干部居然有這種說得越多就越能得到從輕處罰的想法,實在是荒唐。在辦理此案過程中,我們沒有先入為主,也沒有輕信口供,更沒有好大喜功將案件“包包扎扎”后送到法院了事,而是重調查研究、重證據。辦案,不是查出的涉案數額越多越好,而是要實事求是,不管數額大與小都應當尊重事實、尊重證據,用事實和證據說話,不輕信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還案件本來面貌。
在這起案件中我們不但排除了不實的受賄數額,而且也沒有因為邵冬林不如實供述自己的受賄事實而不認定其自首情節,這使被告人心服口服。這里涉及到一個執法理念問題,雖然辦理此案花了不少的財力、物力、人力,加大了辦案成本,在經費嚴重不足的情況下,這樣做很難。但我們通過辦理此案,促進了干警執法理念的轉變,這樣的“成本”花得值。(興化市檢察院檢察長陳書華)
新聞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李明耀張曉華曹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