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10日電 據中國人民銀行網站報道,中國人民銀行今起宣布,從2005年1月15日起,中國金融機構外匯存款準備金率將統一調整為3%。
在今天公布的《金融機構外匯存款準備金管理規定》中,央行要求,金融機構須于2005年1月15日前將外匯存款準備金交存到中國人民銀行在中國銀行開立的外匯準備金存款專用賬戶。
《規定》要求,在應交存的外匯存款范圍中,包括金融機構的委托、代理外匯業務負債項目與資產項目軋減后的貸方余額。凡軋減后為借方余額的,視同該應交存的負債項目余額為零。不得以某項借方余額抵減其他應交存的外匯負債項目余額。
美元、港幣存款按原幣種計算交存外匯存款準備金,其他幣種的外匯存款折算成美元交存。各種貨幣之間的折算率按每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各種貨幣對美元折算率》計算。
此外,《規定》要求,金融機構應在每月15日前將準備金存款劃至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賬戶。當月15日至下月14日,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金融機構的外匯存款準備金余額與其上月末外匯存款余額之比,不得低于外匯存款準備金率。
如金融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的外匯準備金存款大于其當月應交存外匯存款準備金的,中國人民銀行在當月15日前,將多余資金劃到該金融機構賬戶。
此外,當金融機構出現嚴重支付困難申請動用外匯存款準備金,應當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分支行批準。
在其批準期限內,其交存的外匯存款準備金應當扣除批準可動用的外匯存款準備金數額,計算公式為:
當月外匯準備金存款余額=上月末外匯存款余額×外匯存款準備金率-批準可動用的外匯存款準備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