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11日電 新京報消息,昨天,國土資源部出臺《關于完善農用地和土地征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對違法下放審批權、年度計劃指標用完、現有基本農田未落實到地塊的,將繼續(xù)暫停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報批。如果沒有及時全額收到征地安置補償款,被征地農民將有權拒絕建設單位動工。
今年4月底,國務院決定暫停農用地轉用審批半年。目前暫停結束,根據這個意見,國家將在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報批條件的基礎上,部分恢復審批工作;堅決防止一哄而起、突擊批地占地、盲目上建設項目的行為,杜絕圈占土地、亂占濫用耕地的現象再度發(fā)生。
《意見》明確,對違法下放審批權、年度計劃指標用完、年底前未足額償還農民征地補償費、現有基本農田未落實到地塊的,將繼續(xù)暫停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報批。按照規(guī)定,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批準文件有效期兩年,市、縣兩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準文件自動失效。兩年內未提供給具體用地單位的,按未供應土地面積扣減該市、縣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國土資源部提出,要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報批條件。對仍未糾正違法下放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權的地方,繼續(xù)暫停該地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報批。
此外,該意見強調,各地不得拖欠農民征地補償費用。對以往拖欠的農民征地補償安置費,在今年年底前未足額償還的市、縣,暫緩下達2005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暫停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報批。對今年年底前未按《關于基本農田保護中有關問題的整改意見》的要求,將現有的基本農田落實到地塊的市、縣,暫緩下達2005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暫停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報批。
《意見》規(guī)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準后,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應按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全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按期全額支付到位的,市、縣不得發(fā)放建設用地批準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拒絕建設單位動工用地。(謝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