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一月十一日電(記者趙勝玉)國土資源部在今天下發的《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中強調,要保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以維護社會穩定。
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介紹,過去,各地往往按地塊來測算年產值,并由此確定年產值倍數。這就帶來同地不同價的問題,不僅不好操作,而且容易使被征地農民心理失衡。一般來講,地塊的變化很大,今天種稻,可能明天就改成園地,因此很難確定年產值。
《指導意見》明確,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省域內各縣(市)耕地的最低統一年產值標準,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制定統一年產值標準時,綜合考慮被征收耕地的類型、質量、農民對土地的投入、農產品價格、農用地等級等因素。在此基礎上,按照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則,在法律范圍內確定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的統一年產值倍數。如果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按三十倍計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由當地人民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劃出一定比例給予補貼。
《指導意見》指出,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有所傾斜,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
在城市規劃區內,當地人民政府應將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并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在城市規劃區外,征收農民集體土地,應當通過利用農村集體機動地、承包農戶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轉和土地開發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農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繼續從事農業生產。本地區確實無法為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提供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意見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統一組織,實行異地移地安置。對有長期穩定收益的項目用地,在農戶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與用地單位協商,可以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入股,或以經批準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通過合同約定以優先股的方式獲取收益。
因征地確實導致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下降的,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積極會同政府有關部門,切實采取措施,多渠道解決好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維護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