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一月十六日電(記者魏晞)自今年十二月一日起,中國將允許符合條件的個人財產通過合法渠道對外轉移。
長期以來,中國對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并沒有相應規定。為此,中國人民銀行今天公布《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這意味著公民移居境外后要求轉移原有財產和非居民繼承境內遺產后要求購匯匯出均可通過合法渠道實現。
為防止大量個人財產轉移可能導致的國際收支風險,《暫行辦法》要求超過一定金額(等值二十萬元人民幣)的移民財產轉移必須“一次申請、分步匯出”,同時根據申請金額設置分層審批。此外,在非常時期,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對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的限額、匯出頻率等設定進行調整。
截止二00四年九月底,中國外匯儲備已達五千一百四十五億美元。綜合國力的增強為適當允許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創造了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也規定,外國人依法享有中國境內遺產的繼承權利。此次新規出臺,將使這部分繼承權利得以充分行使。
據相關規定,從中國內地移居外國,或者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居的自然人,可以申請將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內擁有的合法財產變現,購匯和匯出境外。外國公民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可以申請將依法繼承的境內遺產變現,購匯和匯出境外。涉及向臺灣地區的個人財產轉移可比照使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