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18日電 審計署在其官方網站上刊登了《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2003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審計結果表明,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在預算執行、會計核算、資產管理等方面比較規范,但也存在一些需要糾正并加強管理的問題。
公告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3年10月至2004年3月,審計署對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簡稱貿促會)2003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了審計,并延伸審計了機關服務中心、法律事務部兩個下屬單位。
據審計結果顯示,審計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包括:
(一)所屬法律事務部2003年將應繳中央財政專戶的認證費收入697萬元直接支出;年底未將行政事業性收費1.6億元產生的存款利息731萬元及已結案仲裁收入3790萬元上繳財政專戶。上述做法不符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于深化收支兩條線改革進一步加強財政管理意見>的通知》中“各部門必須將罰沒收入、行政性收費和預算外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國庫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等規定。另外,法律事務部超出合理的實際支出需要,向仲裁當事人多收取辦理案件特殊報酬、差旅費、住宿費等724萬元。
(二)2003年,貿促會未將財政部門批復的項目預算2010萬元細化到具體明細項目,其中將事業發展項目、外事服務支出項目中的1659萬元分別用于職工福利1411萬元、職工醫療費用248萬元;所屬法律事務部擠占認證支出項目經費1050萬元,用于人員經費557萬元、公用經費493萬元;作為涉外經貿仲裁辦案費用項目執行單位,法律事務部以經辦秘書報酬、輔助費等名義擠占項目資金803萬元,用于發放職工補貼。
(三)機關服務中心將歷年由利息等形成的雜項收入96萬元從收入中轉出,在暫存款科目掛賬,造成收入不實。不符合《財政部關于發布<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的通知》關于“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客觀真實地記錄、反映各項收支情況和結果”的規定。
(四)法律事務部2003年底共有銀行賬戶11個,如開設行政事業性收費賬戶、外匯賬戶及與外匯賬戶配套使用的人民幣賬戶等,不符合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審計署《關于印發<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關于“中央預算單位只能開設一個基本存款賬戶”的規定。
此外,上世紀七十年代末,貿促會向財政部申請770萬元周轉金,用于購買展品等。目前資金已不再發揮作用,未及時清理歸還。
公告稱,對上述問題,審計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及時下達審計決定書和審計意見書,要求將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利息等及時上繳中央財政專戶,調整有關會計賬目。同時,根據審計情況,提出審計建議:增強預算編制的科學性;強化財政專戶管理;對有關銀行賬戶進行撤并;清理歸還展賣品周轉金。
貿促會對審計提出的問題高度重視,逐項逐條狠抓落實。已上繳部分中央財政專戶資金,撤銷了有關賬戶。正在制定和完善相關措施和制度,進一步細化支出項目預算。其他問題也在積極整改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