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賴昌星的豪華防彈大奔在軍博等待拍賣之時,近日,加拿大司法部代表加拿大政府,以被上訴方的身份,向加拿大聯邦法院遞交了有關賴昌星“難民資格”申請上訴案的答辯狀。昨天,關注此案的法律專家在接受采訪時指出,賴昌星難以勝訴。但是,否認賴昌星難民身份不一定就能立刻將他遣返回國。
進程:上訴與答辯
賴昌星案進入司法程序,加拿大司法部全面駁斥賴昌星上訴
據加拿大刑法改革與刑事政策國際中心高級研究員楊誠最近披露,今年2月,賴昌星向加拿大聯邦法院提出司法復議的請求,被加拿大聯邦法院駁回后繼續上訴,加拿大聯邦法院受理了賴昌星的上訴,加拿大司法部代表加拿大政府,以被上訴方的身份,向加拿大聯邦法院遞交了有關賴昌星上訴案的答辯狀,賴昌星的案件已經進入了加拿大的司法程序。據了解,賴昌星提起上訴的理由還是以前的那些內容:中方向加方提供的證據不可信;加拿大自己采納的證據很多都是有問題的;加拿大難民裁判庭一審的時候,賴昌星一方提出的很多疑問都沒有得到回答,因此賴認為裁判結果不公正,應重新審判。而加拿大司法部在答辯狀中全面駁斥了賴昌星方面提出的論點。賴提出,中國辦理遠華案件時使用了刑訊逼供,加拿大政府反駁說,的確有一些證人提出他們受到中國政府的虐待,但是當加拿大政府要求他們確認受虐待的過程時,這些證人又推翻了原先的證詞。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賴方負有舉證的責任,但目前賴方沒有證據,其觀點是不可信的。
另外,賴方還提出,中國方面作出的不判處死刑的承諾是不可信的。加拿大司法部的答辯狀稱,根據所有出庭的專家證人的意見,中國政府的外交承諾歷來都比較可信,現在還沒有一個記錄表明中國政府過去曾經公然違背外交承諾,在這種情況下,賴的提法是沒有任何根據的。
結案:最快到后年
通過繁瑣的訴訟來拖延時間是賴昌星的一種策略
昨天,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其林在了解此案的進展后對記者說,這只是遣返賴昌星的漫長過程中的一個法律細節。賴昌星現在打的官司,類似于國內的行政訴訟。司法部駁回其難民身份,相當于一個行政行為,賴昌星不服可以提出行政訴訟,作為政府機關就要提出答辯。在分析賴昌星提出的上訴理由后,阮其林教授也認為沒有新東西。“他所說的可能受到迫害,得到不公正待遇等,但他拿不出證據來,沒有新的事實及證據,他要勝訴很難。”加拿大刑法改革與刑事政策國際中心高級研究員楊誠從一個專業律師的角度發表了個人的看法:就雙方遞交的法律文書的內容來看,加拿大政府還是占了優勢。因為政府方面的根據都是很具體的,而賴方的根據很多都是推論性的,很難拿出對自己有利的具體證據。“從這方面來看,我認為賴昌星敗訴是必然的。”賴的律師曾公開表示,敗訴后會向加拿大最高法院繼續上訴。如果加拿大最高法院受理了,那么從明年夏天算起,這個案件至少又要拖一年。如果不受理,從明年夏天開始,再過半年左右,就會有一個比較具體的結果。阮其林說,通過繁瑣的訴訟來拖延時間是賴昌星的一種策略。
困擾:逃跑與拖延
遣返還受其他因素制約,不排除賴昌星逃到第三國的可能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其林說,非難民身份不一定就能遣返賴昌星回國。如果確認賴昌星不具有難民資格,還有兩種可能:一是賴昌星是否會逃到第三國,借以逃避可能被遣送的結果。二是可能會被以非法入境為由繼續扣留。阮其林說,在遣返過程中,拖延遣送時間是經常有的事。一方面通過拖延時間使得雙方的矛盾逐漸得以消耗,避免了“短兵相接”,另一方面,通過拖延時間來靜觀其變,等待合適時機。加拿大刑法改革與刑事政策國際中心高級研究員楊誠最近還特別澄清了關于引渡賴昌星的說法:引渡是根據引渡條約。由于目前中加兩國之間尚無雙邊的引渡條約,因此加拿大政府對賴昌星的處理只是啟動遣返程序。加政府并不需要考慮賴昌星對加拿大一方來說是否犯罪,只需證明賴昌星不具備在加拿大避難的難民資格,就可把賴昌星遣送出加拿大。
財產:揮霍與搬家
即使沒錢了賴昌星仍有訴訟權,只是訴訟隊伍沒有現在齊備
有人認為,賴昌星之所以得以不停地打官司以避免被遣返回國,主要是其轉移了大量財產。如果有一天其財產耗盡,官司也就難以再打,遣返就順理成章。
據了解,利用司法程序賴在加拿大,自然是賴昌星的首選,也是賴昌星聘請的大牌難民律師馬塔斯爭取的目標。
賴昌星和家人初到溫哥華時,出手闊綽,購買豪宅,沉迷于賭場。隨著許多銀行賬戶被凍結和打官司花錢如流水,賴昌星不得不賣掉豪宅搬進公寓。據到賴昌星家里采訪過的媒體報道,一個大屏幕電視,飯桌上放著一個塑料果盤,凌亂的家庭照片,壁柜里擺放著一些水晶動物,昔日享盡榮華的賴昌星夫婦和他們的3個孩子就住在這樣一套昏暗的公寓里。但據當地華文報紙報道,賴昌星的妻子說,他們辦投資移民的時候,帶到加拿大100萬美元,其中80萬美元被加拿大執法機構凍結,還剩余20萬美元。
此外,據說美國和其他地方仍不時有人向他們匯款,因此,賴昌星的錢還夠他打官司折騰。許多人認為,如果賴昌星自己經濟破落時,他的官司就自然而然拖不下去了。阮其林認為,如果賴昌星一直要打官司,其占有的財產多少并不會對他的官司影響有多大,他的訴訟權利還是有的,當地也有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制度,只是他的訴訟隊伍不會有現在這么齊備罷了。
●相關鏈接
賴昌星難民申請記錄
1999年8月賴昌星攜家人逃到加拿大。
2000年11月23日加拿大移民部以非法移民罪將賴昌星夫婦拘捕。
2001年7月3日賴昌星一家難民聽證第一次開始。
2002年6月21日賴昌星的首次難民申請被駁回,當天賴昌星及妻子曾明娜被拘捕。
2002年6月28日賴昌星夫婦被有條件釋放。
2002年8月26日賴昌星的律師向加拿大聯邦法院提出正式上訴申請,要求加拿大聯邦法院下令重審賴昌星的難民申請案。
2003年7月14日位于溫哥華市中心的聯邦法院就賴昌星上訴申請事由開庭聆訊。2004年2月3日加拿大聯邦法院駁回賴昌星一家提出的難民申請案的司法復議請求。北美公眾評價宣判結果,稱他是“最不受歡迎的人”。
加拿大律師收費一位在加拿大生活過的人說,在加拿大,律師的收費依專業化程度、案子的復雜程度、所需時間的長短、律師本身的資歷等而不同。
律師一般提供半個小時的免費咨詢,然后按規章收費。咨詢時間以分鐘為單位計費,包括電話談話。一般律師收費的報價都不包括一些額外的費用,如郵遞、長途費等,這些費用向客戶實報實銷。律師通常要求事先收取預付金。律師費的收取通常有以下幾種方式:計時收費。以該案子所花的時間為基礎,按該律師每個小時價格而定,一般每小時75元到250元加幣。固定收費,不論律師花了多少時間,費用是固定的,這類案子通常適用于辦理離婚、移民和公司注冊等程序化的案子。(來源:北京晨報;作者:趙中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