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19日電 據《北京晚報》報道,機動車撞死行人后,在事故原因無法確認的情況下,車主依新《交法》進行了無過錯賠償,可只認“有責賠付”的保險公司卻按照慣例認定沒劃分事故責任比例就沒法賠。今天上午,朝陽法院對這起新《交法》實施后北京市首例機動車主無過錯賠償遭拒賠案一審宣判。
這一具有判例意義的判決為此前有關第三者責任險賠償標準紛爭一錘定音:保險公司目前必須依據新《交法》為車主“無責賠付”。這使得新《交法》實施后車主面臨的“理賠難”迎刃而解。
今年8月,周先生名下的一輛起重車在行駛過程中撞死了騎自行車的廖某。由于事故發生前雙方進入路口時的信號燈狀態無法查證,以致事故的成因無法查清,交通隊無法劃分事故責任比例。按照新《交法》76條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在交通隊調解下,周先生一方“無過錯賠償”死者親屬10萬元。由于周先生在新《交法》施行后與保險公司簽訂了5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合同,而新《交法》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敝芟壬S即要求保險公司理賠4萬。但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營業部依據保險合同中的規定表示,事故責任劃分是理賠前提,否則無法理賠。
據了解,保險公司只看交通部門責任認定書,“無責不賠”的傳統理賠方式源自1991年國務院頒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但這一條款顯然與今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76條有關機動車對非機動車進行無過錯賠償的條款相抵觸。法官指出,依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保險公司有關第三者責任險的條款應作出符合新《交法》的調整,確立“無責賠付”的原則。但保險公司至今沒有建立新的賠付制度,法院只能依據新《交法》76條從保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權益的角度出發,認定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提出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周先生的無過錯賠償屬于保險公司理賠的范圍。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周先生4萬元。宣判后保險公司表示要上訴。(邱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