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四川網11月29日電 據(jù)成都商報報道,丈夫借走15萬元之后突然“蒸發(fā)”,而其妻稱不知情堅決不還,兩年來催債無果,債主劉女士一紙訴狀將借錢者李某和其妻子一起告上法庭。記者昨日獲悉,雙流法院一審支持了劉女士的訴訟請求,判決李某夫婦倆共同歸還15萬元借款。
劉女士是武侯區(qū)人。2002年上半年,一位朋友帶著李某來向她借錢,出于對朋友的信任,劉先后兩次借給李某15萬元,但李承諾的借期到后,李便下落不明。劉女士找到李妻,但李妻卻稱自己并不清楚丈夫在外借款,也不認這筆賬。
據(jù)法院證實,該案是今年4月1日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施行以來成都第一例丈夫借錢妻子來還的案例。法律界人士稱,該判決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意義是,可以防止“假離婚真逃債”行為。
四川舟達律師事務所律師任云峰接受記者采訪時稱,以前常見到這樣的案例,夫妻一方在外借錢后,為了逃避債務,兩人便離婚,將財產劃歸另一方,以此逃避債務。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施行后,這種“假離婚真逃債”的做法行不通了,夫妻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務要共同承擔,離婚與否都逃不脫這種責任。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19條第3款: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為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黃慶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