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3日電 今天出版的《光明日報》撰文指出,經濟責任審計的開展為完善干部選拔任用制度和從制度層面預防、治理腐敗發(fā)揮了積極的作用。目前,黑龍江、河北、河南、安徽、湖南、陜西、海南等省的縣以下的干部在職變動,都經過了經濟責任審計。從明年1月1日起,經濟責任審計還將擴大至地廳級干部。
文章援引國家審計署李金華審計長的話說,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yè)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要基本做到“逢離必審”、“先審后離”。領導干部不僅要接受離任時的審計,也要接受任前和任中的經濟責任審計。這項舉措不僅針對企業(yè)領導人,也包括黨政領導干部。
推動形成科學政績觀
李金華表示,經濟責任審計檢查評價領導干部在有關經濟活動中的職責履行及廉潔自律情況。審計的重點對象是,財政財務收支數額大的地區(qū)和部門,有財政資金分配權和行政審批權的部門,群眾反映問題較多的地區(qū)和部門的領導干部以及重要國有企業(yè)的領導人員。
文章指出,其中一個變化是,經濟責任審計除了檢查領導干部在任期間GDP的增長情況、財政收入增加情況等,還要重點檢查政府負債情況。對于企業(yè)領導人員,將重點檢查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李金華說,通過審計和科學評價,揭露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的行為,促使領導干部重實干、辦實事和求實效。
完善干部選拔任用制度
文章稱,今年,黨中央頒布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明確提出“對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考察對象,應當委托審計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審計。”這確立了經濟責任審計在干部選拔任用和監(jiān)督管理體系中的作用。目前,全國多數縣已將經濟責任審計作為選人、用人的必經程序。有關專家指出,經濟責任審計把了“三關”:一是任前“選賢關”。二是任中“警示關”。三是離任“交接關”。
從制度層面預防腐敗
文章引用有關專家指出,從經濟責任審計的意義看,不止于審計本身。對有問題的及時警示促使整改,對沒有問題的促進防范,這就是經濟責任審計種制度的威懾力。從經濟責任審計的特點看,強調多個部門協(xié)同作戰(zhàn)。由組織、紀檢、監(jiān)察、人事、審計等部門共同組成的經濟責任審計聯(lián)席會議,它已逐步成為一種監(jiān)督機制正發(fā)揮作用,制約著權力的錯用和濫用。
文章最后指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將繼續(xù)深化黨政領導干部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yè)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努力推進縣級以上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對審計中發(fā)現(xiàn)的嚴重違法違規(guī)問題和由決策失誤造成的嚴重損失浪費問題,要深入追查。(馮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