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6日電 《工人日報》今日刊載的評論指出,從珠三角發端、進而波及全國的“民工荒”,它引發了學界的一系列檢討性思考。而“民工荒”所觸及的深層次問題再次呼喚修改現行《勞動法》。
文章指出,現行《勞動法》實施十年來,中國的經濟基礎和社會結構已經發生了巨大變化,而《勞動法》卻沒進行過修改。這場“民工荒”再次顯露了現行《勞動法》的不足。民工在“勞動歧視”上,受到了不公平待遇。現行《勞動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禁止的“勞動歧視”,只包括民族、種族、性別和宗教信仰四種情況。這一規定,明顯有些狹窄。最明顯的表現,就是現行《勞動法》根本沒有禁止“戶籍勞動歧視”的條款。
文章著重指出,這已經嚴重地妨礙了社會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導致勞動力還不能在全國范圍內自由流動,勞動力資源無法實現最大化的優化配置。因此,《勞動法》必須對“勞動歧視”條款進行完善,增加關于“戶籍勞動歧視”的規定。
文章指出,現行《勞動法》第三十三條關于集體合同的規定,是一種授權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而非義務性規范和強制性規范。這明顯不利于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
文章還稱,在對民工的勞動保障上,現行《勞動法》更是亟須大動手術。由于它把農民工等類型的勞動者排除在適用范圍之外,因此,農民工的勞動保障就不能適用《勞動法》。
文章最后指出,傳統的家庭體系和土地體系已經難以再為農民工提供勞動力生產和再生產的基本保障,必須將這些“農民工”納入與“城市工人”相同的勞動保障體系之中。將來修改《勞動法》時,應當對此作出規定。(李華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