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10日電 華西都市報消息,四川省機械設備成套局原局長鄭安卡(正廳級)涉嫌貪污、受賄一案,12月6日在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宣判。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鄭安卡有期徒刑10年,以貪污罪判處鄭有期徒刑11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并對其違法所得22萬元予以追繳,已扣押的贓款258079.64元和奧拓車一輛,發還被害單位,其余未追繳的贓款繼續予以追繳。
據悉,鄭安卡不服一審判決,已當庭提出上訴。
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5月,鄭安卡任中國四川國際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川公司)總經理時,深圳市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2.52元/股的價格,受讓中川公司國有股份5600萬股。同年6月,鄭安卡向受讓公司董事長索要22萬元。
1999年11月,鄭仍擔任中川公司總經理,參與該公司賠償烏干達某電站損失的談判并擔任中方代表團團長,鄭安排唐燕(另案處理)從公司領出3萬美元,以送“感謝費”為名,送給烏干達代表團6000美元,剩余2.4萬美元,鄭分給唐燕1萬美元,其余1.4萬美元自己占有。
從中川公司離開后,鄭調到了省成套局并擔任局長,2001年6月,鄭在省成套局局長任上,托人為自己設立了成都遠維高科技公司(簡稱遠維公司),同年12月,鄭將省成套局科研經費237萬元轉入下屬企業四方科技創業公司(簡稱四方公司)賬戶上。此后,鄭安排四方公司總經理唐燕制作虛假協議,并將科研費30.5萬元轉入由鄭實際控制的遠維公司的兩個賬戶上。案發后,鄭被中紀委“雙規”。2003年1月,鄭在中紀委對其談話期間,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之后,鄭退還了大部分贓款。
今年11月上旬,成都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在庭審中,鄭辯稱自己所作所為不是犯罪。對于案中涉及的22萬元,鄭稱系借款并非索賄;而省成套局劃款30.5萬元到遠維公司,鄭也稱該款實為省成套局設立的小金庫;而對2.4萬美元,鄭稱自己沒有占有,全部給了烏干達代表團的人員,用于談判事項。
法院審理認為,鄭在被中紀委“雙規”期間,已向組織如實供述了自己受賄、貪污的犯罪事實,案發后,鄭已退還大部分贓款,且認罪態度較好,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審判決。(王鑫成興鋒張焱孫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