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不是一個“幸災樂禍”的人,不會看到別人被害會高興。但是,下邊的報道,卻強迫著別人去“笑”。
據《新京報》、《南方都市報》12月7日報道,在案發22個月后,湖南湘潭女教師黃靜命案今日在湘潭市雨湖區法院開庭。法院以涉及個人隱私為由,以不公開審理的方式對這一案件展開聽證調查。黃靜生前男友姜俊武被檢察院以強奸中止罪名提起公訴,黃靜家屬提出214萬元的民事賠償要求。
關于此案一直被人關注著,所以對它的多次法醫鑒定和多起非正常事件,筆者不想再說。筆者感到疑惑的是,直到今天,檢察院仍然以“強奸中止”的罪名來公訴。
說實話,筆者對“強奸中止”這個術語不是十分理解。于是筆者就妄自猜測起來。先說兩個筆者大家熟悉的相近的名詞:“強奸未遂”和“犯罪中止”。
前者與強奸有關,但說的是在強奸過程因為受害人的反抗或者其他人的阻止,或者外力的作用,而讓強奸行為失敗?墒,拿本案來說,應該是不符合的。既沒有外人的阻止,受害人是否反抗不得而知,但即使反抗也沒有成功,因為受害人已經死亡。
后者是泛指的“犯罪”,是因為作案人因為某種原因自動中止,而沒有實施犯罪行為。從這個角度來說,既然有“犯罪中止”,就該有“強奸中止”。
可是仔細想一想,這也是不可能的。首先,如果他是在實施之前“中止”的,也就是說在半路上就“中止”了想法。就不會有人知道他會“強奸”。如果他是在強奸過程中“中止”的,更讓人難以理解。實際上,由于強奸是一種性沖動犯罪,強奸罪的中止是很極其少見的,其發生率遠遠低于強奸罪的未遂。
那么在過程中,嫌疑人不會自動“中止”的。那么就只有一種認定的可能了,就是嫌疑人“進入”之后,沒有發生射精。而把這種行為稱為“強奸中止”,這就是更加荒謬和可笑的。這也讓筆者不自覺地就想到前段的一個案例,在公安局副局長兼刑警大隊大隊長陳長春強奸案中,“當被害人喊疼痛時,未繼續實施奸淫”,就被定為“強奸中止”,曾引起極大爭議。
“強奸中止”其實是一個非常模糊和曖昧的概念,不但讓人難以分辨是中止還是未遂。更忽略了強奸的傷害本質。根據現代刑法理論,強奸罪的既遂,是以“插入”(強奸婦女)或者“接觸”(強奸幼女)為標志!安迦搿被蛘摺敖佑|”意味著危害結果已經發生。強奸罪的中止和未遂,在時間上,只能發生在“插入”或者“接觸”之前。在“插入”或者“接觸”之后,性交行為的中止或者失敗,無論基于何種原因,都不能認定為強奸罪的中止或者未遂。
雖然“強奸中止”的出現不只一次,但是,在法律上至今沒有一個明確、清晰的定義。而個別法院,檢察院大肆“強化”和“推廣”這個術語,其實是一種打“擦邊球”的做法,也十分容易造成認定判決的混亂。
作為檢察院,卻提出如此一個荒唐的,模糊的罪名,未免可笑至極。
【來源:國際在線 作者:崔書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