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11日電 據大公報報道,目前,中國《公務員法》草案的立法框架和主要法律制度設計已經成熟,新的法律有可能重新設計公務員的職務、職級。
長期關注公務員立法的國家行政學院教授宋世明對該報表示,《公務員法》立法中的主要制度創新,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創新公務員分類制度,在分類的基礎上重新設計公務員的職務、職級,從而為公務員職務管理的其它環節奠定一個新的基礎。
二是通過創設聘任制與任期制,創新公務員隊伍的更新制度,優化公務員隊伍的新陳代謝功能。可以對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實行聘任制。而對領導成員職務實行任期制,則是公務員法立法中對公務員更新機制最大的變革。
三是從法律地位上,確認將競爭上崗與公開選拔作為晉升方式之一,通過優化工資制度安排,創新公務員激勵制度。這是對傳統委任制的重要改革。
另外,界定公務員的范圍,也是公務員法立法中的制度設計之一。
宋世明指出,社會生態環境決定整個《公務員法》的立法思想。具體說來,這個環境包括國際化公務員制度改革、中國政治體制改革、中國政府改革三大方面。
首先,尋求專業化與靈活性的統一,從“職業型”走向“職位型”是當代西方公務員制度改革的方向。中國已加入WTO,為加強國際交流合作,應該對西方公務員制度的共同特征采取“補課”,適當設置一些彈性化的制度安排。
其次,中共十六大以后,政治體制改革步伐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是當前與今后一段時間政治體制改革的著力點,也是最緊迫的任務。制定《公務員法》在政改的總體布局中率先啟動,將對政治體制改革提供支持和保障。應以科學化為目標,創新分級分類管理制度;以民主化為導向,創新監督機制;以制度化為基礎,創新隊伍更新制度。
再次,從管理型到服務型的職能轉變,是中國政府改革的關鍵。但政府職能的最終轉變依賴于國家公務員隊伍的行為方式轉變。塑造公務員的“公共精神”是《公務員法》立法的價值定位。
宋世明指出,為未來發展留有余地,為地方和部門的探索和創新預留空間,是《公務員法》立法的重要指導思想,因此《公務員法》將是一部框架法。出臺后,還需要制定大量的下位配套法規。(記者馬浩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