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人腳明電話邀請暫住成都的特情幫他運輸30至50件海洛因到昆明,同時另托人幫忙找買主。就在雙方準備交易時,跟蹤而至的警方當場將雙方抓獲。昨日記者獲悉,販毒3670克的腳明已被四川省高院終審判處死刑,目前正報最高法院核準。
這起罕見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犯下的特大販毒案,因案件管轄、涉及外國人犯罪等諸多原因,直至今年3月才由四川省高院作出了終審裁定,但事情還得從7年前說起。1997年6月20日,暫住成都的警方特情人員劉某突然接到一個電話,對方希望劉能幫他將30至50件海洛因運到昆明販賣,具體情況面談。
給劉打電話的是緬甸人腳明,據說兩人此前就認識。在給劉打完電話后,腳明跟著又找到馬家興幫他聯系買主。得知有好處,馬又立即找到哥們兒楊澤治幫忙找買主,楊于是與毒販馬錦商量,馬錦當即同意購買。雙方隨后約定當年7月27日在昆明交易。
當年7月,特情人員劉某應邀到云南瑞麗與腳明和馬家興見面,劉答應幫腳明將海洛因從云南畹町運到昆明。26日,腳明和馬家興、馬錦、楊澤治先后到達昆明。第二天,劉將毒品海洛因運達昆明,并從腳明處得到了5萬元運費。
27日下午4時左右,腳明親自帶著海洛因與馬家興一起去交易,就在雙方進行交易之時,跟蹤而至的民警當場將4人抓獲,并從腳明的旅行袋中搜出了海洛因3670克。經鑒定,海洛因的純度高達54.6%。
成都中院被指定作為一審法院審理此案。在查明腳明等4人(劉某另處)的犯罪事實后,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分別判處腳明和馬錦死刑、楊澤治死緩、馬家興無期徒刑,并沒收4人的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后,4個人均提出上訴。腳明的辯護人認為毒品未流入社會、社會危害較小,楊澤治的辯護人則提到“特情引誘犯罪”等等。
針對“特情引誘犯罪”一說,四川省高院二審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專門作了評述:警方雖使用了特情,但腳明是在事先備有毒品情況下要求劉幫其運輸,而腳明等4人販賣毒品的犯罪動機和販毒數量卻是特情不能引誘的。正是基于這一點,四川省高院終審維持了一審判決。(來源:四川在線-華西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