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13日電 《國際金融報》今日刊載評論指出,中航油重組的理由值得商榷,選擇破產還是重組有關部門還需慎重考慮。
文章指出,首先從商業上考慮,對于中航油集團來說,新加坡子公司宣告破產應該是成本最小的處理方案之一。
其次,中航油破產屬于正常的商業行為,也符合國際慣例。不論是因衍生品交易巨額虧損的巴林銀行,還是因欺詐以及信息虛假披露的安然集團,最終都選擇了破產的道路。因此,作為獨立上市公司,中航油破產事件本身根本不會影響其他中資企業形象,反而是依照國際慣例的市場行為。中資機構如廣信集團的破產也不是沒有先例。
第三,如果中航油宣布破產,不但不會影響中資企業形象,還會凈化境外中資企業的生存環境,是政府減少行政干預,推動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表現。擺脫海外機構長期以來形成的中國國有企業虧損由中國政府買單的慣性思維。
第四,從法律關系上講,中航油集團以及中國政府更沒有必要為中航油的巨額虧空買單。正如中國航空集團公司黨委書記兼副總經理海連成所說,從法律關系上講,中航油作為在新加坡上市的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應以自身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依法承擔責任,而中航油集團僅以出資額為限對中航油承擔有限責任,中航油的債務危機不會連帶中航油集團,更不會連帶中航油集團的其他成員企業。
第五,壟斷地位不等于國有資產。中航油破產不但不會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反而是使國有資產損失最小化的最優方案。
文章指出,新加坡公司倒閉后,中航油集團完全可以另設一公司負責采購航油業務。即使中航油母公司倒閉,中國政府仍可以將航油采購權再賦予另一家公司。綜上原因,筆者認為,中航油選擇破產將是更為合理的方案。(安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