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職業市場化改革自豪的中國足球的版圖中,存在著不少帶著計劃經濟烙印的飛地,球員轉會市場,便是其中一例。
關于謝暉是否是“自由身”的討論,建立在《中國足球協會運動員身份及轉會規定》上,根據該規定第14條第6款、第16條、第17條第5款、第18條第9款,只有“30個月未參加任何俱樂部比賽或從來不隸屬任何俱樂部的運動員(即“自由人”)”轉會不需支付轉會費。30個月,是2年半,也就是說即使是已經掛靴2年的成耀東要等到明年6月才有資格自由轉會到別的球隊踢球,否則必須要向國際隊支付轉會費。
此規定是否合情合理,已不需要太多的討論,這一行業管理規定本身是否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99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足協的轉會規定中,即使是合同到期的球員也僅僅擁有主動“掛牌”的權利,但依然需要轉會費——毫無疑問,這與勞動法相關內容是抵觸的。另一點可以肯定的是,根據過去幾次官司的判決,法律部門認定職業運動員和俱樂部的關系認定仍屬于勞動法的范圍。
在中國,很多球員還不知道用法律來保護自己。深圳健力寶所有的職業球員都可以以零身價轉會他隊,根據勞動法第32條第3款,勞動者可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當年博斯曼在歐盟打的那場著名的官司,起源也是合同到期的球員與俱樂部收取轉會費的沖突。謝暉事件只是一個引子,即使沒有他,張暉、李暉、王暉遲早會出現,中國的“博斯曼”只是時間問題。(沈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