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八八二年,美國國會通過有史以來第一個明文排斥單一種族移民的歧視性條文“排華法案”,該條文禁止華工入境,拒絕外籍華人取得美國國籍。
排華法案的產生起源于白人種族主義的興盛,華人是最早來到加州的亞洲民族,由于膚色,語言以及文化與白人差異,使華人很快成為白人種族主義的攻擊對象。
加上一八七零年代,加州經濟不景氣促使排華情緒升溫,白人工會領袖譴責華工使他們工資降低,減少工作機會。美國一些政客為了選票而順應這股排華潮流,推動國會通過排華法案。
排華時期對華人不利的法案包括﹕.
一八七零年,舊金山參議會通過市政條例,禁止行人在人行道用扁擔搬運貨物(當時只有華人才有這種習慣)。
一八七三年,舊金山參議會通過條例,向不用馬車搬運衣服的洗衣館每季征收十五元(當時華人經營的洗衣館一般都不用馬車搬運衣服),卻只向用馬車搬運衣服的洗衣館每年征收一元。
一八八二年,美國國會通過禁止華工入境十年的排華法案,只有外交人員,教師,學生,商人與游客五類才有資格進入美國。此法案同時規定不容許外籍華人取得美國國籍。
一八八八年,國會通過法令禁止華工重進美國,除非他們有家庭或具備價值一千元的財產。三個星期后,通過Scott Act,禁止暫時離境的華工重返美國,把兩萬名暫離美國回中國探親的華人斥于美國門外。
一八九二年,Geary Act把排華法案延續十年,并規定美國的華工必須注冊才能獲得居留權。
一八九二年,國務院的“領事館工作規則”中明確規定,美國有關入籍歸化的法律,只允許白人,非洲土著,非洲人后裔,以及印第安保留地的民眾加入美國國籍。華人,其它蒙古人,以及除了上述提到之外的人之入籍,都是沒有被允許而且無效的,領事館官員將不理睬這些人的入籍證明。
一九零二年,排華法案延長十年。一九零四年,繼續延長排華法案效期。
一九二四年,國會通過法案禁止美國公民的外國出生之太太進入美國。一九三一年,國會對此法案作出修改,允許一九二四年以前與美國公民結婚的華人婦女進入美國。
一九四三年,美國加入第二次世界大戰,與中國成為盟軍,因此廢除排華法案,以改善中國人民對美國的印象,避免日本利用美國的排華法案進行煽動。
排華時期對華人的其它限制還包括﹕美國法律規定只有公民才能擁有房地產,華人沒有資格成為公民,因而華人不能擁有房地產。此外,根據一八五五年的法律規定,只有那些本身能夠歸化的外國婦女在同美國公民皆婚后,才有資格歸化。由于排華法案禁止華人入籍,因此即使華人婦女同美國公民結婚,他們也不能成為公民。
資料來源:美國《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