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0日電 《瞭望》雜志刊文指出,盡管仍存在一些問題,但隨著法律體系的完善、相關條件的改善,目前中國的人權保障正處于最好的歷史時期。
【人權保障寫入國家法律體系】
文章介紹,首先,中國的憲法已經將保障人權作為公民的權利和國家的義務做出特別規定。2004年春季,《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新的修正案產生了,其在原有的第三十三條中增加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它也意味著國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承諾了保障人權的義務。公民的人權一旦遭到侵犯,就有權請求國家予以法律的救濟,使其受到危害的人權得以保護,使其被侵犯的人權得到恢復。
其次,中國的刑事法律為保障人權作出了重要修改。為了更好地保障人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都作出了重大修改和補充。從刑法典來看,我國刑法典的修正案加強了人權的司法保護。1996年3月,第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對《刑事訴訟法》作修改時,強化了對于人權的訴訟保障。根據無罪推定原則,一是取消了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可以認定有罪而免予起訴的制度;二是規定,對盲、聾、啞或未成年人等社會弱者和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應當提供法律援助,保證其辯護權的實現。
第三,中國的行政法也為人權保障作出了重大的改革。例如,2003年8月,我國公安部發布《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強制措施的適用對象、條件、期限和程序;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更加有效地防止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現象的發生。
第四,中國的民事法律為人權受害者提供了獲得經濟賠償與補償的法律措施。近年來,我國的人身權、人格權、名譽權訴訟及其裁決都大量增加。這反映了我國公民人權意識的增強。法院通過這些案件的審判活動也有效地保障了相應的人權。
【人權保障得到進一步改善】
中國特殊人群有了更好的人權保障。失業者,城市貧民,城市無家可歸者都獲得了更好的保障,老人,兒童和婦女的合法權益都得到了空前的保護。這些特定人權的良好保障,為中國人權的發展提供了最有效的措施,從而也提升了中國人權保障的總體層次。
2000年以來,我國相繼制定和修訂了《婚姻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頒布實施了《2001~2010年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01~2010年中國兒童發展綱要》等。
在監獄和勞教場所的管理上,強化了人權保障工作。司法行政機關分別實行了獄務公開和所務公開。司法行政機關通過一定形式,向罪犯或勞教人員及其親屬和社會公眾公開監獄、勞動教養場所的執法依據和執法程序等,給在押人員以應有的尊重,自覺接受被監管對象的特殊監督和來自社會公眾的社會監督。
在國際人權事務方面,中國一貫支持并積極參與聯合國保障人權的活動。從1981年以來,我國一直連任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成員,積極參與國際人權法律文書的制定工作,先后參加20多項國際人權公約,并積極履行相關的國際義務;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礎上與世界各國在人權領域積極開展了廣泛的國際對話與合作。
【人權保障仍需繼續努力】
文章指出,中國是一個人口眾多、基礎比較薄弱、發展不平衡的發展中國家,盡管中國政府為促進和保障人權作出了巨大努力,但是,受自然、歷史和發展水平的制約,中國的人權狀況的確還存在許多有待解決的問題。
首先,城鄉貧困人口的救助立法還十分缺乏,貧困人口的救助還需要作進一步的努力。加速救助貧困人口的立法迫在眉睫,相應的實際工作也還需要有更大的人力和物力投入。
其次,城市流動人口的人權保障還存在著某種欠缺。他們面臨著生活來源問題,就業問題,收入保障問題,文化生活問題,子女受教育問題等等。這些問題的解決,除了對于客觀物質條件的依賴之外,對于法律的依賴也是顯而易見的。
再次,中國的司法程序中還存在著一定超期羈押現象。中國正在進行的司法制度改革,雖然使現實情況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觀,但是并沒有得到全面的徹底解決,有關問題的解決還需要繼續努力。(文/卓澤淵;作者為中共中央黨校政法部副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