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二十六日電(記者齊彬)中國公務員法草案首次提請立法機關審議,草案吸收了領導干部辭職制度,這對強化公務員的監督約束機制、完善公務員制度有重要意義。
中共十六大明確要求實行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制。今年四月,中共中央又印發了《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確定了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制度。
有關人士指出,近年來因各種原因而辭職的領導干部不少,這是中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應當通過法律予以吸納和確認。
草案規定: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
領導成員應引咎辭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任領導職務,本人不提出辭職,應當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按照草案規定,領導成員是指機關的領導人員,不包括機關內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
草案還規定,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工作變動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辭去現任職務的,應當履行辭職手續;因個人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辭去領導職務。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包括,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科級正職和科級副職。
草案規定的公務員辭職手續是:應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任免機關應在三十天內審批,其中對領導成員的辭職,則應在九十天內予以審批。
草案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后,原系領導成員的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以及其他營利性組織、社會中介組織任職,不得從事或者代理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經營性活動。
草案還規定,公務員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或者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解密期限的;或者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司法調查或者審計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職的情形,不得辭去公職。
草案規定,公務員辭職前應當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必要時按照規定接受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