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二十六日電(記者齊彬)首次提請審議的中國公務員法草案規定,公務員在機關外兼職,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草案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過任免機關的批準。草案還規定,公務員不得在企業以及其他贏利性組織、社會中介組織兼任職務。
近年來,中國出現了一些兼任企業負責人的黨政領導干部,被輿論形象地稱為“紅頂商人”,引發各界爭議。有關人士指出,這一做法影響了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不利于貫徹政企分開原則和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也不利于加強黨風廉政建設。
今年初,中共下發《關于對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進行清理的通知》,對清理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提出了明確要求,“凡在企業兼職的黨政領導干部,要免去或本人主動辭去其在企業的職務;凡企業負責人兼任黨政領導職務,要免去其黨政領導職務”。據了解,目前八成多的違規兼職問題已被糾正。
按照公務員法草案規定,公務員是指按照法律規定管理國家事務和履行社會公共事務管理職能、使用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這一規定,將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全部納入了公務員范圍。
此外,草案還規定了十五項禁止公務員發生的行為,包括:散布有損政府聲譽的言論,組織或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政府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玩忽職守,貽誤工作;對抗上級決定和命令;壓制批評,打擊報復;弄虛作假,欺騙領導和群眾;貪污、腐化、行賄、受賄,利用職權為自己和他人謀取私利;揮霍公款,浪費國家資財;濫用職權,侵犯群眾利益,損害政府和人民群眾的關系;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違反社會公德,造成不良影響;經商、辦企業或者參與其他贏利性的經營活動;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