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8日電 據《人民日報》報道,國家林業局日前專門就“合作(托管)造林”的有關問題發出通知指出:某些公司在宣傳中,以超出正常的高回報率誘導吸引公眾投資造林,采取城市集資、異地造林的方式,而資金使用周轉期長(一般6—8年),這種“托管造林”,缺乏全過程監管的有效手段,存在很大風險和隱患,我們不贊同,不支持。
最近,部分地區出現了一些公司吸收社會公眾資金“合作(托管)造林”的現象,具體方式是公司通過租賃、承包等方式獲取林地使用權及林木所有權,再轉讓給社會零散投資者,然后投資者再將林地和林木委托給公司管護、經營。搞“托管造林”的公司一般都在宣傳中向投資者許諾幾年后會有很高的投資回報率。這一現象引起了各界的廣泛關注。
國家林業局指出,目前社會上出現的“托管造林”中,有些公司隱諱林業投資風險,片面夸大投資造林的收益水平;有些公司對投資者宣傳合同到期時,林木即可采伐上市獲利,對限額采伐制度的規定和各種經營成本避而不談;有些公司承諾林地和林木可以抵押貸款,卻回避了現實的困難;有的公司在不適宜營造速生豐產林的地域進行造林,卻宣稱自己營造的是速生豐產林。
通知指出:林木生長周期長,培育過程存在氣候、森林火災、病蟲害等不確定因素;投資造林收益受樹木生長量、市場行情、社會環境和不可預知風險等多因素的影響。而在林木采伐方面,森林法規定了限額采伐制度和林木采伐許可證制度,林權所有者申請人工商品林的采伐必須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林業局2003年發布的《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的意見》辦理。國家允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用于抵押,但不是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都可以進行抵押,而且用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進行抵押貸款,金融企業一般不愿受理,實施難度較大。
國家林業局要求各級林業執紀執法部門加大監督檢查力度,依法嚴厲查處打著“社會招商托管造林”旗號,實質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彭俊、趙廣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