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9日電 《國家賠償法》的修改已列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將來,賠償范圍會不斷擴大,賠償標準也會不斷提高———這是記者昨日從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舉行的“紀念《國家賠償法》實施十周年座談會”上獲悉的。與會專家認為,為保障受害人順利獲得賠償,國家賠償應與錯案追究“劃清界限”。
據新京報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勝明、知名法學教授陳光中、應松年、趙秉志、姜明安、馬懷德,北京高院院長秦正安和副院長賀榮等應邀出席了會議并發表了自己的看法。
與會專家認為,《國家賠償法》的實施是現代法制國家的重要特征,將所有國家機關都納入了法律責任體系,同時也是落實《憲法》的一個重要措施!稇椃ā返41條規定:“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薄霸诜刹粔蛲晟频那闆r下,遇到問題要有利于受冤屈、受損害的個人和組織,作向申請人傾斜的解釋。”王勝明副主任稱,今后《國家賠償法》的修改也會朝著這個方向努力。
據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劉志新介紹,全國各級法院已受理國家賠償案件15867件,決定賠償的有5442件。目前國家賠償的形勢不容樂觀,不但當事人不敢提賠償導致立案難,很多國家機關對此問題的認識也不足。
與會專家提出,國家賠償應與錯案追究“劃清界限”,不能一提國家賠償就要回頭追究工作人員的錯誤。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馬懷德認為,《國家賠償法》是一部救濟法,而不是責任法。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對個人、組織造成損害的必須實施救濟。但這種損害的造成不一定就是責任問題,過多地追究工作人員責任,只能造成各機關相互推諉,形成一旦賠償就證明自己有責任的想法,反而導致受害人難以獲得賠償。
他還認為,國家賠償不能等同于機關賠償,國家賠償涉及到的是國家責任,機關只是代表國家承擔。而目前的《國家賠償法》把賠償機關確定得過細,層級過低。應該借鑒國外的做法,把賠償機關確定為一級政府,這樣也就可解決各機關互相推諉導致受害人無法獲得賠償的問題。
馬懷德教授還提出,《國家賠償法》中應該設置精神賠償,并且應大幅度提高賠償金額。他舉例稱,“一個人被羈押幾個月甚至幾年,所受到的精神損害與在超市被搜身是不一樣的。”他呼吁設立國家賠償基金,實行滾動式資金積累,讓國家賠償在資金上有保障。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應松年建議,我國國家賠償的標準應接近國際賠償標準。目前我國的國家賠償只相當于補償,“國家做了錯事,應該進行懲罰性賠償”。他說,在現實中,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可以在事實上實現絕對不發生侵犯國民權利的事件,當國民權利受到侵犯后,是否能及時有效得到賠償才是問題關鍵。(李欣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