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2日電 據保監會官方網站消息,日前,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國保監會聯合下發《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保險中介服務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使用《保險中介服務統一發票》(以下簡稱《統一發票》)。這標志著保險中介業務規范化經營又向前邁進了一大步。
近年來,我國保險中介市場發展迅速。截至2004年4月30日,全國保險市場上專業保險中介機構為1264家,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達12萬家,保險營銷員140萬人。2003年,全國通過保險中介實現保費收入共計2892.73億元,占全國保險公司保費收入的74.55%。保險中介機構在快速發展中也存在一些不規范的問題,其中之一反映在保險中介和保險公司之間手續費結算方面。有的保險公司向保險中介支付手續費時以自制憑證甚至白條入帳;有的保險公司將保費先行扣除手續費后以凈額入帳;有的保險公司向合法保險中介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隨意支付保險手續費;有的保險中介機構沒有將手續費收入反映在“手續費收入”科目,致使保險交易主體的財務真實性無從保證,也導致國家稅收大量流失。
《統一發票》分電腦票和手工票二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集中印刷。
《通知》規定,經中國保監會審核批準,持有保險中介經營許可證,依法登記、領取稅務登記證件的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險中介服務的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機構、保險代理機構及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均屬《保險中介服務統一發票》的使用對象。保險中介機構憑中國保監會頒發的保險中介經營許可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統一發票》。各保險公司在向保險中介機構支付手續費(傭金)、公估費、勞務費等中介費用時,必須將各保險中介機構開具的《統一發票》及“業務結算表”一并作為向保險中介機構支付費用的原始入帳憑證,其他自制付款憑證或保險中介機構提供的其他發票不得作為支付中介費用的憑證。
《通知》同時要求各地地方稅務部門、保監局應分工協作,加強溝通和協調,共同做好《統一發票》的推廣實施工作。各地保監局配合稅務部門做好轄區內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實施《統一發票》的具體工作,對嚴重違規的保險中介機構依法吊銷經營許可證。稅務部門對于違反《統一發票》使用規定的保險公司及保險中介機構按有關稅法規定作出處理。
保險中介服務發票的推出對于增加國家稅收,化解行業風險,創造良好的市場發展環境,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具體體現在四個方面:有利于規范保險公司的經營行為,維護市場秩序;有利于促進保險中介機構的健康發展;有利于促進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協調配合,發揮各種監管手段的整體合力,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增加國家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