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6日電 據中國青年報來自“有關權威部門”的消息,少年法院的設立應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報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
一位法律界人士解釋說,少年法院屬于專門法院。中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29條規定:專門人民法院的組織和職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另行規定。參照設立海事法院的做法,設立少年法院,應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或授權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試點,積累經驗,待條件成熟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或者在修改法院組織法時加以確認,再逐步推開。
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指出,目前,少年法庭遇到的突出問題是,案源不足、審判隊伍不穩、審判職能交叉。有的少年法庭受案范圍與民事、行政審判有重迭,產生矛盾。
佟麗華建議,設立少年法院應擴大其受案范圍,除了刑事案件,還要將民事案件中變更監護人、追索撫養費、撫育費案件,以及涉及未成年人受教育權、未成年人不服治安處罰的行政案件包括進來。因此,有必要在一些經濟發達、少年審判基礎較好的大城市,如上海、南京、哈爾濱等先行試點。
有關人士坦言,目前設立少年法院尚待法律條件的具備。(崔麗)